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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优惠税率的检查1、小型微利企业的检查第28条第1款条例第92条注意:(1)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检查“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2)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国税函【2008】第650号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3)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20%低税率优惠国税函[2008]251号实行核定征收企业的纳税人,按照当年实际的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按照小型微利企业进行预缴,2、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检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国科发火〔2008〕362号独占许可是指在全球范围内技术接受方对协议约定的知识产权(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享有五年以上排他的使用权,在此期间内技术供应方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使用该项技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注册,或享有五年以上的全球范围内独占许可权利(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应在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期内),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②审查产品(服务)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③审查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是否不低于规定比例④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是否不低于规定比例国科发火〔2008〕172号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⑤审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是否不低于规定比例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⑥审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国税函[2008]985号对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各级税务机关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及时按15%的税率办理税款预缴。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2008年以来已按25%税率预缴税款的,可以就25%与15%税率差计算的税额,在2008年12月份预缴时抵缴应预缴的税款。3、重点软件企业税收优惠的检查4、税收协定的税率限定的检查《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国税函【2008】第112号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将按照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但是,我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间的税收安排,与国内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1)协定税率高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税率的,可以按国内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执行。(2)纳税人申请执行协定税率时必须提交享受协定待遇申请表。5、优惠过渡期税率的检查(2)审查过渡期适用的税率是否正确国发〔2007〕39号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3、2、2、2、1)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三)减计收入优惠的检查《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新法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的资源综合利用所得减免税优惠转变为减计收入优惠方式,并扩大到外资企业。1、审查是否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财税【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