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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甲方将本合同第一条所述工程发包给乙方承建。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建设施工中的有关事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1.2工程地点:1.3工程规模: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2.1具体施工范围以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图纸为准。2.2甲方指定分包的工程需乙方配合时,乙方收取分包项目工程造价2%的配合费。第三条承包方式3.1包人工、包材料、包机械设备、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第四条合同工期4.1开工日期:本工程开工时间不迟于年月日。以监理公司签发开工令确定的日期开始计算。4.2竣工日期:完工时间以合同约定范围内每期工程全部完工并经甲方、监理公司验收合格日期为准。4.3合同工期:4.4若图纸变更造成工程量增减大于总工程量的3%及以上时,工期予以调整,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合理的工期。4.5非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迟的,乙方无责任,工期顺延。4.6乙方应提供施工中同步的技术资料,随时接受甲方及监理公司的检查。若分项工程质量不合格,乙方应无条件按监理公司和甲方的要求进行返工直至合格,乙方自行承担相应的返工费用,并须经监理及甲方验收合格后,由监理工程师在监理通知回复单上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工期不予顺延,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五条工程质量5.1本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第六条工程造价及结算方式6.1本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甲乙双方根据图纸及计价原则确定合同暂定价款,作为付款依据。具体价款以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竣工结算单为准。6.2本工程造价按设计图纸及变更、现场签证的工程质量据实结算,结算依据2008年《湖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08年《湖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08年《湖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计取。人工费按鄂建[2011]年80号文进行调整。6.3所有结构、建筑、装饰、安装等主材的价格按施工期间武汉市《武汉建筑工程价格信息》公布的价格信息中建筑材料市场价格预算取定价的月平均价进行价差调整。6.4.1设计施工图纸及图纸会审纪要。6.4.2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甲方、监理公司的现场签证单。6.4.3设计院根据实际情况出具的变更设计的图纸及通知单。6.4.4甲方及监理签发的工程变更指令。6.4.5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6.4.6施工期间双方签订的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及相关文件。6.4.7本合同条款。第七条履约保证金与工程款的支付7.1本工程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叁佰万元整。7.1.1自乙方向甲方提交保证金之日起,120个日历天期满之日时甲方退还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如超期未退还保证金每月按应退未退金额的2%向乙方承担利息。7.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按以下方式支付,在签约后三日内支付。7.2.1本工程由乙方全额垫资完成,在工程竣工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在30个工作日内支付已完工程量60%的工程款;7.2.2工程竣工后180个日历天内,甲乙双方应办理完结算手续,甲方支付工程款至结算总价款的95%;7.2.3工程结算总造价的5%作为工程质保金,工程竣工期满一年后3日内返3%,二年之后3日内返2%。7.3违约责任7.3.1甲方延期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不超过90个日历天,如超过90天,每月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第八条设计变更及甲方签证8.1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可对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或数量作出变更。为此,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指令,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及其他说明等资料。乙方应按照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指令和要求,及时进行工程变更。因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8.2现场签证由甲方现场代表核定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第九条工程质量、验收9.1本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甲方、监理公司现场的签证及设计变更等各项内容严格按照国家现行建筑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和验收。实际竣工日期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以初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2)乙方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甲方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验收。(3)工程未竣工验收,甲方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9.2本工程严格按照国家及湖北省、武汉市关于建筑工程的有关规定、规范进行施工,确保质量等级达到合格工程。若达不到合格工程标准,乙方无权索要工程款。9.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在28天内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竣工图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