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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深圳机场清洁女工梁某“拾金”案经新闻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和法学界关于本案定性的激烈争论。笔者认为此案的定性涉及到占有物与脱离占有物、遗忘物与遗失物、侵占遗忘物与盗窃、侵占行为与侵占罪等问题的区分这也是侵占罪理论研究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为此笔者结合此案就这些问题展开论述以期引起学界同仁的重视。一、基本案情与问题所在2008年12月9日上午深圳机场清洁女工梁某看到一个小纸箱在行李车上无人看管以为是乘客丢弃的就顺手把小纸箱当作丢弃物清理到清洁车中推到机场一残疾人洗手间内放置。后经同事打开查看发现里面是一包包的黄金首饰。她获知后并未上交下午下班时带回了家。后来查明梁某拿走的是某珠宝公司王某携带的重14公斤、内装价值261万元黄金首饰的纸箱。王某因机场不予办理托运而暂时离开纸箱去其他柜台找值班主任咨询回来后未见纸箱即以被盗报案。公安人员得知是梁某拿走了纸箱后到梁某家中追回了纸箱并带走了梁某。1此案定性涉及到如下几个问题必须查清1梁某拿回家的黄金首饰是有人占有的占有物还是无人占有的脱离占有物。2如果是脱离占有物那么是遗忘物还是遗失物这还涉及到二者有无区分必要的问题。3如果是遗忘物又认为遗忘物不同于遗失物那就要查清拿走遗忘物的行为性质是侵占还是盗窃。4如乔终荚蛞徊脚迨鞘粲谝话愕那终夹形故枪钩汕终甲铩?二、占有物与脱离占有物的区分占有物是有人掌握或控制的财物如佩带在身上的金银首饰脱离占有物则是处于无人掌握或控制之下的财物如不慎丢失在荒郊野外的手机。占有物与脱离占有物一般不难区分但在物主将财物放置在一定的场所短时间离开并声称一直未忘记时财物是否仍在物主的占有之下则难以判定。通常要根据财物的特性如形状、大小、价值等、放置的地点、放置的时间等来作判断。一般来说如果是体积大而重并且价值昂贵的物品即便是放在露天野外并且没有人在附近看守往往也可以认定为是在物主或放置者的占有之下。但如果是体积很小的物品放置在公共场所甚至放置在露天广场又放置了较长时间并且物主或放置者已离开现场物品不在其视线范围内即便物主或放置者声称并未忘记也不能认为该物品仍在其占有之下。如某人将装在衣服口袋中的钱包拿出来放在有很多人进出的车站候车室占座位随后到候车大厅上厕所半小时后才返回发现钱包已被人拿走。对其放置的钱包就不能认为仍在其占有之下。因为按照一般人的占有观念能随身携带的价值较高的小件物品是不能随意放置在有很多人进出的公共场所的即便是物主有意放置在这种场合往往也会被他人认为是脱离物主占有的遗失物。就上述“拾金”案而言梁某拿走的纸箱是否仍在放置者的占有之下是与案件定性有重要关系的问题。因为如果纸箱仍在放置者的占有之下那么梁某就是将他人占有之下的大量财物擅自拿走了如果其主观上对此有认识那就构成盗窃罪。如果其主观上有误认以为是物主遗弃之物而拿走则由于其主观上不具有窃取他人占有之下财物的故意即不具有盗窃的故意而不构成盗窃罪。理由在于她取得占有即拿走他人财物时并不认为财物仍在他人占有之下也就是对所拿之物的性质产生了认识错误即对象错误从而使其不具有将他人占有之下的财物拿走即夺取占有的意识。而盗窃罪是一种夺取占有的财产罪只有行为人明知财物在他人的占有掌握或控制之下采取自认为不使财物的占有者或管理者发觉的方式而取得才可能认定其有盗窃的故意。不能因为其后来明知自己“误拿”了他人大量财物后还将财物带回家即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就认定为构成盗窃罪。不过在她发觉自己“误拿”了他人财物之后自然就应当承担起返还财物的责任。如果不想返还产生了据为己有的恶意就有可能要对自己不返还他人财物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即有可能构成侵占罪。如果梁某拿走的纸箱已不在放置者的占有之下属于放置者遗忘或遗失之物梁某对此有认识作为机场候机大厅的清洁工对旅客遗忘或遗失之物又有收起来交公的义务那么其行为的性质就不是盗窃而有可能属于侵占。判断纸箱是否仍在放置者的占有之下无疑应当考查放置者王某对放置在行李车上的纸箱是否存在暂时遗忘的问题。而遗忘与否由于是人主观上的一种认识状态又往往需要当事人来陈述。可是完全按当事人的陈述来认定其遗忘与否并作为判断财物是否属于遗忘物或遗失物的根据则有可能得出错误的结论。因为放置财物者完全有可能出于自身利害关系等考虑作出违反客观事实的陈述。正因为如此某种财物是否属于遗忘物或遗失物有时需要从客观方面来作判断。就上述梁某拿走的纸箱而言虽然放置者王某声称一直未忘记自己的纸箱放在行李车上只是要到附近柜台交涉托运事务才暂时离开财物放置地。但既然纸箱装有贵重财物并被放在行李车上按一般人的做法自然是将其推到柜台附近去交涉事务而不是放置不管使其长时间脱离自己的视线范围。因此应当认定王某事实上已暂时脱离对放在行李车上纸箱的占有。三、遗忘物与遗失物的区分在确定财物已脱离物主所有者或管理者占有的情况下要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