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的困境与出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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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的困境与出路〔观点摘要〕刑事案件数量的逐年递增与刑事辩护率低形成一个巨大矛盾,影响刑事辩护的原因到底有那些?分析产生困境的原因,并寻找解决问题的出路是本文的根本宗旨。〔关键词〕刑事辩护法律冲突司法改革刑事处罚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是最严厉的处罚,包括了剥夺人的自由,甚至生命。对每个涉嫌犯罪的人来说,获得刑事辩护的权利,是其最根本的需求,但现实是,刑事案件的辩护率一直很低,甚至还低于一般民事案件的辩护率。造成刑事辩护的困境的原因有哪些?我以为不外乎外因与内因两方面。一、影响刑事辩护的原因。(一)、经济困难是影响刑事辩护的重要外因。各类刑事犯罪中比例较高的是抢劫、盗窃等经济类犯罪。虽然财富多少与犯罪率高低无必然联系,但罪犯中经济困难的公民占很大比例。虽然《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但是在实践中,人民法院除为应当指定的法定情况辩护外,很少为经济困难的被告人指定辩护,但影响刑事辩护最大因素其内因。(二)、当事人期望值与律师服务间差异。在现在寻求刑事辩护的人,绝大多数都犯有所指控的罪行,对其本人及家属来说,寻求刑事辩护的唯一理由是从轻或减轻处罚,即“重罪要从轻,轻罪要缓刑。”几乎每一位当事人或其家属都会要求律师能够在法定最低刑或以下量刑。律师基本职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当事人已对此进行简化,衡量刑事辩护律师水平高下的唯一标准体现在量刑上。能够从轻或减轻,免除的就是好律师,反之就什么都不是。面对当事人期望值,律师所享有的权利与手段确有限。这也是造成刑事辩护这一领域,笔者作为入行不满一年的新律师,参与刑事辩护案件超过一些资深律师(绝大多数为指定辩护案件)。说明,部分资深律师已放弃了刑事辩护这一市场。(三)、律师法律地位与审判、控诉机关差异。执掌审判权利的是法官,履行控诉执能的是检查官,唯有行使辩护权的是律师,虽然国家已实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今后法官、律师必须经过统一考试。但法律共同体建设任重道远。今天,法官、检查官改行作律师非常简单,律师改行作法官、检查官非常艰辛。审、控机关为保障审判进行相当注意沟通,彼此交流非常顺畅,律师与法院沟通存在巨大障碍,往往是你辩你的,我判我的。二、律师行使权利所受到限制(一)会见难2008年6月1日事实的新律师法曾经给执业律师带来一片光明。难会见将变成一种历史,但新律师法实施即将一年,现实中又如何呢?“涛声依旧”。办案单位以往以新律师法和刑诉法冲突为由,仍然执行刑诉法关于律师会见的规定,拒绝执行新律师法。新律师法为什么执行不了?归根到底还在于侦察机关对律师抱有成见。虽然《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内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但是,口供依然是侦破案件的最重要证据,虽然每一起刑事犯罪都必然会留下各种痕迹,但能否依据这些侦破案件则是另一回事,特别对一些大要案,领导不但要求必破,对破案时间也有严格限制,突破嫌疑人甚至知情人的口供,几乎成为破案唯一途径。这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三令五申禁止刑讯逼供,但刑讯或变相刑讯确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在犯罪嫌疑人刚刚被刑事拘留时,更是突破嫌犯口供关键时刻,此时律师会见,无疑会增强嫌疑顽抗的决心,也限制办案机关某些侦察手段,因此才会出现办案机关阻挠律师会见根本原因,会见难不仅限制律师执业合法权利,还给当事人造成律师也不过如此印象,降低对刑事辩护的需求。(二)、取保候审难。《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但实际是除了《刑事诉讼法》明确的患有严重疾病或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外,其余犯罪嫌疑人很难享受这一权利,对外地犯罪嫌疑人更是免谈,面对如此严酷的执业环境,律师还有多大执业空间。(三)、调查取证难。律师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调查取证是证明犯罪无罪或轻罪最有力的工具。但刑事辩护中律师调查证据几乎没有,笔者所在的律师所内,承办的刑事案件都不去调查取证,唯一提供给法院的几份证据也是当事人家属提供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犯罪平时表现较好的书证,律师为什么不去调查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