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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卷第1期平顶山师专学报Vol.19No.12004年2月JournalofPingdingshanTeachersCollegeFeb.2004浅议犯罪的概念周恒阳,郝守才(河南大学,河南开封475001)摘:研究犯罪概念,即犯罪是什么问题,首先要明确站在什么立场,解决什么问题。站在立法者的要立场上解决的是“为什么它是犯罪”站在司法者的立场上解决的是;“什么是犯罪”。从这两个立场出发,分别对现存的三种犯罪概念进行辨析,认为应当采用并立制的犯罪概念。关键词:犯罪的形式概念;犯罪的实质概念;犯罪的混合概念;犯罪立法概念;犯罪司法概念中图分类号:D9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5211(2004)01-0026-05对于犯罪的概念,理论界和立法例上共有三种不同定义方式:形式概念、实质概念和混合概念。目前我国立法上采用的是混合概念,理论上通说也是混合概念。但有关该问题我国理论界还有一定争议,出现了一些新说。笔者拟从犯罪的立法概念和司法概念的角度提出自己的见解和主张,恳请学界同仁批评指正。一、三种形式的犯罪概念从当前中外的理论和立法例上看,犯罪概念形式大致有以下三种:(一)犯罪的形式概念资本主义国家理论和立法上多采用这种方式。即仅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揭示法律为何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即只说明“其然”而不说明,“其所以然”。具体表述上有所不同,如美国联邦法院的判例法写道“犯罪是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日本学者理论上经常表述为“犯罪是具备构成要件:”:[2的、违法的、有责的行为。[1](P39)”“犯罪是一种可以提起刑事诉讼并导致刑罚的违法行为”](P25)的表述方式则常见于英美法系理论上。(二)犯罪的实质概念社会主义国家前期理论上和立法上多采用这种方式。即仅从犯罪的实质特征,亦即从立法者为何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上给犯罪下定义,而不列举犯罪的法律特征。该种定义方式理论上最初是由前苏联学者提出的,立法上最早见于1919年《苏俄刑法指导原则》6条,法典中最早规定于1922年第《苏俄刑法典》第6条“威胁苏维埃制度基础及工农政权在向共产主义过渡时期所建立的法律秩序的一切危害社会的作:为或不作为,都认为是犯罪。”但需要指出的是,对犯罪下实质概念,并非是社会主义国家学者的专利,少数资本主义国家刑法学者也是从此角度来给犯罪下的定义。如德国著名学者李斯特说“犯罪的本质在于对社会共同法益的侵:害。[3](P375)这里的社会共同法益指的是一定的社会秩序、”社会关系,对它们的侵害也使得该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类似的还有英国著名学者史蒂芬,他指出“犯罪是反对整个社会的违法行为”。其中“反对社会”也表明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触及到了犯罪的本质。(三)犯罪的混合概念这种定义形式既列举了犯罪的法律特征,也触及了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前两种定义方式的结合。理论上该说最早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末全苏联法律科学研究所集体编写的《刑法总则》教科书,立法例上最早见于1958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刑事立法纲要》7条,法典上则是1960年第《苏俄刑法典》7条第1第收稿日期:2003-12-01作者简介:周恒阳(1981-),女,河南省驻马店人,河南大学刑法专业研究生,主要从事中国刑法研究。第1期周恒阳,郝守才:浅议犯罪的概念?27?款“凡本法典分则所规定的侵害苏维埃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侵害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和社会主义所有制,侵害公民的人身、政治权、劳动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的危害社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及本法典分则所规定的其他各种侵害社会主义法律秩序的危害社会行为,都认为是犯罪。由于该定义表明在苏联”犯罪的阶级本质,又揭示了犯罪必须具备的法律特征,表明了苏维埃刑法的阶级性和社会主义法制原则,颇有参考价值。之后,其它社会主义国家都纷纷仿效。我国1979年刑法第10条也是属于这一形式的。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13条,虽然文字表述上有差别,但基本上承袭了这个定义。该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二、三种形式的犯罪概念评析(一)犯罪的形式概念列举了犯罪的法律特征,包含有罪刑法定的重大进步价值。罪刑法定要求法律对于犯罪和刑罚的规定具体而明确,总则中有总的框架规定,分则中有具体的分类和描述。而犯罪的形式概念则是在总则中明确限定了犯罪的范围,即只有那些违背刑法规定的行为才能称得上是犯罪。罪与刑的认定完全按照法律条文的规定进行,这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