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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条文释义2011年7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报告与处置第四章药品重点监测第五章评价与控制第六章信息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1条为加强药品的上市后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及时、有效控制药品风险,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3条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第4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第5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报告药品不良反应。释义(第1-3条):目的:加强药品的上市后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及时、有效控制药品风险,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适用范围:在中国境内从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以及监督管理涉及单位和部门:药监、卫生、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法定报告单位: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64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释义(第4条)国家和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和辖区内ADR报告和监测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与实施ADR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技术工作监测机构建设要求: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释义(第5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报告ADR释义(第6-14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部门设区的市级和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国家ADR监测中心省级ADR监测机构设区的市级和县级ADR监测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6条):与卫生部共同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规定和政策,并监督实施;与卫生部联合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并发布相关信息;对已确认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药品依法采取紧急控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通报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组织检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与卫生部联合组织检查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7条)根据本办法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影响较大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并发布相关信息;对已确认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药品依法采取紧急控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通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设区的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8条)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并采取必要控制措施;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第9条)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的监督管理,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已确认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采取相关的紧急控制措施。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第10条)承担国家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以及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的建设和维护;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地方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开展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发布药品不良反应警示信息;承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研究和国际交流工作。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第11条)承担本行政区域内ADR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以及ADR监测信息网络的维护和管理;对设区的市级、县级ADR监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