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2010-12-0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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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四十六条规定,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山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山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由税务总局明确规定资产损失的具体审批事项后,报省国税局审批。除此之外,其他资产损失按属地审批的原则,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级以上(含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审批。各市国税局可根据损失金额大小、证据涉及地区等因素确定具体审批权限。不适用总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企业下属二级(含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资产损失,由其二级分支机构将资产损失的有关资料汇总,报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批。在我省境内适用总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批。二级分支机构(含二级以下)的资产损失由其二级分支机构将资产损失的有关资料汇总,报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批。第三条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采取即报即批的管理办法。主管国税机关每一纳税年度受理企业当年税前扣除项目申请的截止时间为次年的45日前。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主管国税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第四条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项目应为除企业可自行计算扣除外,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并已做出相应资产损失账务处理,如企业根据内部控制的要求和财务管理的程序已经管理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和核准处理批示,资产损失已经转入损益类相关科目。第五条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规定的要求填报下列相关资料报主管国税机关办税大厅。(一)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附件一)(二)资产损失明细表(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文规定的资产损失的证据(四)企业书面申请第六条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文书受理岗在当日认真审核企业所提供的资料(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通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二)审核《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三)是否属于本级税务机关审批权限,对属于上级国税审批的,受理机关应逐级上报。企业也可直接向有权审批国税机关提出申请。有权审批国税机关的审批程序按本实施办法第八条执行,审批结果逐级传递到主管县(市、区)国税机关,由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大厅文书受理岗反馈纳税人。办税服务大厅文书受理岗审核无误后,受理企业申请,并将企业书面申请送办公室。企业的书面申请通过公文处理系统传递各有关部门。办税服务大厅文书受理岗次日内将纳税人申请资料转税源管理部门。第七条初审:税源管理部门接收文书受理岗转来的资料,通过综合征管系统调阅财务报表信息,与企业提供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内容进行比对,并对企业的资产损失项目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相关分析。需要实地核查的税源管理部门两人以上进户实地核查,并出具调查报告。税源管理部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签署初审意见后,将《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报县(市、区)局所得税管理部门。第八条审批:所得税管理部门经办人对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的申报资料与资产损失的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符合性审查,经部门负责人复审,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上签注意见,提交主管局长审批。资产损失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必须提交局长办公会或专门成立的资产损失审批委员会集体审批确认。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明确的审批意见,加盖国税机关印章,并通过公文处理系统以正式文件下达批复。批复结果所得税管理部门及时传递办税大厅文书受理岗,由办税服务大厅文书受理岗将批复文书及签署意见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反馈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