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学基本原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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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学》总论结构与知识要点第一部分税收学基本原理我国经济学界对税收的界定具有代表性观点:“国家(政府)为了满足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强制地、无偿地、定量地取得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它体现政府与纳税人之间以法律为准绳结成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引自沈关祥编《国家税收》,p4。法学界对税收的界定大陆地区(国家分配论的角度)“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的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以国家政权体现者身份,强制地向纳税人征取货币或实物所形成的特定分配关系”。(刘剑文)(公共财政论的角度)“税收是为了满足一般社会共同需要,凭借政治权力,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关系。在这种分配关系中,其权利主体是国家,客体是人民创造的国民收入和积累的社会财富,分配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一般的社会共同需要”。(张守文)台湾地区“税捐乃是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基于其课税权,为获得其财政收入之目的,而无对待给付的,对于一切具备法定课税要件的人,所课征的一种金钱给付”。(陈清秀)国外(德国)《租税基本法》第3条“所谓租税者,为公法上的团体,为收入之目的,对所有符合所规定的给付义务之法律构成要件之人,所课征之金钱给付,而非对于特定给付之相对给付者”。国外(日本)“税收是国家以取得满足公共需求的资金为目的,基于法律的规定,无偿地向私人课征的金钱给付”。(金子宏)“国民基于宪法的规定,对符合宪法(福利目的)理念所使用的租税,遵从合宪的法律所承担的纳税义务”。(北野弘久)二、税收的“三性”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三、税收的分类(一)所得课税、商品课税和财产课税(二)直接税与间接税(三)从量税与从价税(四)中央税与地方税四、税收原则“税收原则是政府在设计税制、实施税法过程中所遵循的准则,也是评价税收制度优劣、考核税务行政管理状况的基本标准,它决定政府对什么征税(课税对象)、征收多少税(课税规模)、怎样征税(课税方式)的税制的基本要素”(陈共,p222)。1、古典经济学的税收原则亚当·斯密的税收原则(政府不干预)-平等、确实、便利、最少收费瓦格纳的税收原则(消极干预)-财政收入、国民经济、社会正义、行政效率凯恩斯福利经济学(积极干预)2、现代西方经济学的税收原则公平原则、公平类税收原则-受益原则、能力原则效率原则、效率类税收原则-促进经济发展原则、征税费用最小化和确实简化原则五、税收中立性所谓税收中立性(或称为税收中性,taxneutrality),是指政府课税不扭曲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或者说,不影响私人部门原有资源配置状况。如果政府课税改变了消费者以获取最大效用为目的的消费行为,或改变生产者以获取最大利润为目的的市场行为,就会改变私人部门原来(税前)的资源配置状况,这种改变就被称为税收的非中立性。税收中立性包括两层意义:第一,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额外的损失或负担;第二,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特别是不能使税收超越市场机制而成为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陈共,p222)。(以房产税为例)六、税负转嫁与税负归宿税负转嫁是指商品交换过程中,纳税人通过提高销售价格或压低购进价格的方法,将税负转嫁给商品购买者或供应者的一种经济现象。特征:(1)税负转嫁是和价格的升降直接联系的,而价格的升降是由税负引起的;(2)税负转嫁是各个经济主体之间的税负再分配,即经济利益的再分配,税负转嫁的结果必然导致纳税人与税负人不一致;(3)税负转嫁是纳税人的一般行为倾向,是纳税人的主动行为。税负归宿是指税负的最终归结点或落脚点。税负转嫁与归宿的一般规律:(1)商品课税较易转嫁,所得课税一般不易转嫁;(2)供给弹性较大(如劳动密集型商品,增加供给量)、需求弹性较小(生活必需品)的商品的税负较易转嫁;(3)课税范围宽广(无替代品)的商品较易转嫁;(4)垄断性商品课征的税负容易转嫁。税制设计的要求:提高所得课税的比重,缩小税负转嫁的范围,减少消费者的负担;防杜避税行为;加强对垄断行业的价格管理;七、税制结构所谓税制结构,是指构成税制的各税种在社会再生产中的分布状况及相互之间的比重关系。发达国家的税制结构发展中国家的税制结构我国的税制结构第二部分税法学基本原理二、税法的性质有关税法的公私法属性问题。税法与私法的关系。三、税法的体系(1)税收基础法(税法总论):概念、种类、特征、基本原则、渊源、税法解释与适用(2)税收实体法(税收债务法):债务当事人、内容、成立和消灭(3)税收程序法(税收行政法):债务的确定和征收程序(4)税收争讼法(税收救济法):税务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