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增府〔2009〕20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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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增城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增城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业经第十三届38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第十一届77次市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增城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十月一日增城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活动,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改善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推进城乡统筹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增城市新农村建设规划与农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活动,适用本办法。其他地上附着物设施,依照《增城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管理办法》(增府〔2009〕19号)相关规定执行,不纳入本办法实施拆迁补偿。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受市政府委托实施土地征收拆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集体土地房屋的所有权人,包括居委会、村委会、合作社、村民等单位和个人。本办法所称被拆迁房屋是指位于政府发布的征收、拆迁公告或通告所划定的红线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房屋。第四条我市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活动,应当遵循合理补偿、依法分类安置、拆迁与安置相结合的基本原则。第二章拆迁补偿第一节拆迁面积认定第五条认定被拆迁的集体土地房屋的合法性和面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广东省、广州市有关“一户一宅”的规定;符合分户条件的,按照分户后的户数和人口确定拆迁补偿和安置的土地房屋面积。本办法所称的“户”是指:拆迁安置被拆迁房屋的本村村民时,按如下规定分为“一户”:(一)已婚夫妇及其未满法定婚龄子女。(二)地方政府建设通告或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之日,已满法定婚龄的未婚村民。(三)地方政府建设通告或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之日前,已离异或丧偶后未再婚的。第六条本办法被拆迁房屋分为具有合法产权证明的房屋、不符合合法产权认定的房屋、违法建筑房屋三类。具体界定标准如下:(一)本办法所称具有合法产权证明的房屋包括以下情形:1.持有农村集体土地房地产权证的房屋。2.持有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证等法定权属凭证之一,且经过镇(街)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准建证明批准建设的房屋。3.持有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证等法定权属凭证之一,或能够提供镇(街)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准建证明材料的农村居民住宅,按照本办法第五条分户原则分户后,户人均居住面积40平方米以内部分。4.无任何权属凭证或准建证明,但经镇(街)核定符合“一户一宅”建房标准的农村居民住宅,按照本办法第五条分户原则分户后,户人均居住面积40平方米以内部分。(二)本办法所称不符合合法产权认定的房屋包括以下情形:1.不同历史时期,被拆迁人在没有经过镇(街)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建造的,且不属于本条第(三)项违法建筑的房屋。2.超过“一户一宅”标准的房屋。即符合本条第(一)项第3、4点所规定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分户原则分户后,户人均居住面积超过40平方米以上部分。(三)本办法所称违法建筑房屋包括以下情形:1.按照“一户一宅”政策新房建成后应当拆除的旧房。2.违法用地卫星图片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建设。3.地方政府发布征收、拆迁公告或通告以后抢建的房屋。4.本办法实施后所有新建的“五无”工程。第七条自2009年10月1日起,我市范围内未经批准建设的房屋,在土地征收和拆迁时一律不予补偿。第八条本办法所指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分为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合法的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违法用地三类。具体界定标准如下:(一)本办法所称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是指以土地占用现状为基础,结合“一户一宅”原则,以每户不超过120平方米标准上限的宅基地,包括以下情形:1.符合一户一宅,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的以实际面积计算,超过120平方米的以120平方米计算。2.一户多宅的,面积按累计计算,不超过120平方米的以实际面积计算,超过120平方米的以120平方米计算。3.一宅多户的,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的以实际面积计算;超过120平方米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分户原则分户后,按户均120平方米为上限计算。(二)合法的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兴办集体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而依法申请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以领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为准。(三)违法用地,是指拆迁范围内除合法的宅基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