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纳税质押的相关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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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质押的相关处理纳税质押的相关处理如下所示:在《纳税担保试行办法》中,还对违反该规章的行为,制定了行政处罚措施。1.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2.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3.税务机关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或未经纳税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而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纳税义务期限届满或担保期间,纳税人或者纳税担保人请求税务机关及时行使权利,而税务机关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造成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4.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①违反本办法规定,对符合担保条件的纳税担保,不予同意或故意刁难的;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不符合担保条件的纳税担保,予以批准,致使国家税款及滞纳金遭受损失的;③私分、挪用、占用、擅自处分担保财物的;④其他违法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