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与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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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数据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与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比较缮南栅李纪建1,张学英2(1.西安交通大学,陕西西安710061;2.中央财经大学,北京市100081)要: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出台,表明资本监管加快迈向国际化。本文比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与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出台背景,分析了我国制定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出发点、起草思路和预期目标,并详细比较了二者内容上的差异。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实施重在“做实1988年协议”的基础上跟进新资本协议,借鉴新资本协议迅速提高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和改进资本监管是过渡期内的务实之举。关键词: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资本充足率;风险管理;资本监管中图分类号:F83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31(2006)03—0037—04对于我国商业银行来说,近两年银行开放的步伐明显加快,金融改革已经驶上国际化的快车道,其中在资本充足率管理和资本监管方面表现的尤为突出:一是经过6年反复讨论、征求意见、修改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正式出台(以下简称“新协议”);二是同期银监会颁布并实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两个重要文件的相继颁布出台并赋予实施,标志着资本监管日趋重要和逐步规范化,它已成为国际银行监管的核心内容。对“新协议”与“办法”进行比较,有利于发现我国资本监管与国际资本监管的距离和努力方向,也有利于我们正确理解掌握“办法”的出台背景、突破与不足,明确在过渡期的应对措施。一、“新协议”和“办法”的出台背景(一)“新协议”出台的背景2004年6月26日,十国集团的中央银行行长和银行监管当局负责人举行会议,一致同意公布《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新资本协议的最终稿,现在普遍称之为“巴塞尔新协议”,并将于2006年年底在十国集团开始实施。“新协议”借鉴了19818年协议的基本构架,在总结近年来国际化大银行风险管理技术进步的最新成果和发达国家资本监管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构建了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首次制定了国际公认的最低银行资本定义及计量方法,设计时采用简单的标准,以便能够应用于不同国家的各类银行。虽然1988年协议最初仅适用于十国集团国家的国际活跃银行,但是它迅速成为衡量银行清偿力的标准,并且目前已经被100多个国家以不同方式采用。1988年协议最初只关注信用风险资本,随着监管需要1996年巴塞尔委员会对其进行补充修订,增加了市场风险资本要求。但是1988年协议采用粗略的风险分类方法,对同一类借款人(例如对所有公司客户)的风险暴露采用同一风险权重,而不考虑每个借款人信誉和风险方面可能存在的差异,并且1988年协议确定的计量资本的简单方法对很多银行已不再适用。例如,1988年协议仅要求粗略的风险分类,不区分对同类借款人的风险暴露中各借款人之间的资信差异。从国际银行业发展的实践看,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频繁发生的金融危机给银行的资本监管提出更多挑战性问题,如需要提高资本对银行面对的实际风险的敏感度,一方面把资本要求与信用风险更加紧密地联系起来,另一方面也需要为操作风险(由操作失败造成损失的风险2006年第3期总第208期nNANCE摘收稿日期:2005—12—29作者简介:李纪建(1976一),男,经济师,西安交通大学金融发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张学英(1977一),女,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HAINANNO.3.20D6SerialNo.208万方数据缮南壁嗝象2006年第3期暴露)设定新的资本要求。【1J在1988年协议的框架基础上,巴塞尔委员会确定新协议的总体目标是促使银行保持充足的资本,努力完善风险管理,从而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此目标将通过相辅相承的三大支柱实现。第一支柱对1988年资本协议所提出的最低资本要求进行了完善,力求将最低资本要求与每家银行实际面对的经济损失风险紧密地结合起来。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则代表着资本监管的创新。“新协议”代表了资本监管的大趋势。(二)“办法”的起草背景《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2月23日公布,3月1日起正式实施。单从颁布与实施时间间距来看,仅有一周的时间,这在我国银行监管法规上是很少见的,同时也显示出我国银行机构实施资本充足率管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此前,1994年颁布的《关于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中首次提出了资本监控指标,而且在1995年发布的《商业银行法》中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1996年《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中提出了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但我国现行监管法规一直未对资本不足银行规定明确的监管措施,并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