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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最后贷款人基本理论在银行监管体系中,最后贷款人制度(LenderofLastResort,简称LOLR)是随着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在许多国家的建立而出现的。中央银行的出现意味着一种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的诞生,在现代商业银行监管中,中央银行充当了重要的角色,它不以盈利为目的,但要考虑成本收益的比率,从而为商业银行提供一种流动性支持或者其他性质的支持。这种支持就是所谓的最后贷款人职能。1.1最后贷款人概念及特征一般的观点认为,最后贷款人制度是中央银行向暂时出现流动性困难的银行提供紧急资金援助的一种制度安排1。1797年,弗朗西斯巴林爵士在谈到英格兰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的职能时,首次提出了“最后贷款人”这个概念2。之后古典经济学派代表巴杰特(W.Bagehot)在其1873年出版的《伦巴第街》(LombardStreet)一书中全面提出了最后贷款人的理论和原则。然而古典学派的观点受到了其他学派的批评和质疑。对最后贷款人制度的援助对象、援助方式等问题都存在着分歧,没有形成相对比较一致的定义。笔者认为,最后贷款人是中央银行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基于金融体系的稳健性与安全性,对于出现系统性危机的金融机构所采取的一种紧急资金援助或支持的制度安排。从以上概念我们可以总结出最后贷款人具有如下特征同时这些特征在学界本身存在诸多争议和问题:其一,中央银行是最后贷款人的唯一或核心实施者。从各国的实践和学者的研究看,“充当最后贷款人是中央银行的一项古老的职能”3。也有学者指出,现代中央银行的最基本的制度特征是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功能。4但从中央银行制度设计来看,中央银行还担负着制定货币政策的职能,对此有人认为,仅仅由中央银行承担最后贷款人的职能是困难的,还必须与财政部门、政府协调合作才能发挥其作用5,并且多数学者认为中央银行的这两种职能是存在冲突的,而且相互抵消。那么,问题就是,中央银行与最后贷款人职能是否存在固有的联系?二者是否可以从本质上加以分离?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职能和最后贷款人职能是否存在着某种联系?或者是否存在着矛盾?如果存在矛盾,应该如何解决?其二,最后贷款人的目标在于维持金融体系的稳定。银行监管的共同目标在于防范和化解银行危机,保证银行安全,提高银行效率。维持金融体系稳定和保护存款人权益是银行安全网两个重要的目标,但是在具体监管制度的实施过程中,两者既相互关联,又相互冲突。原因在于,银行的可持续经营有赖于存款人的信心,而这种信心的脆弱性整体爆发则会产生危及银行业整体的后果,但从银行业危机产生存在诸多因素的角度看,银行业稳健性与存款人信心是可以分离的,同时银行业整体的态势会对金融甚至经济整体产生影响。从中央银行制度来讲,最后贷款人应以金融体系整体稳健性为目标侧重。其三,最后贷款人援助标准的限制性。这个问题实际上是对援助对象的整体界定。贷款标准就是银行在何种情况下才能得到最后贷款援助,侧重的是银行业内部的状况,包括资本充足率、负债率、不良贷款率等各方面的综合考量。多数学者区分了银行的流动性危机和清偿力危机,认为只有银行在出现流动性危机时才能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能,至于出现清偿力危机,则表明银行已经濒临破产倒闭,对出现清偿力危机的银行也施以最后贷款人援助无异于“肉包子打狗”。除了以上两个标准外,还有人提出了“流动性危机与系统性危机”7的双重标准,这个标准同样排除了“清偿力危机”的情况。但问题在于,很难从实际上区分流动性危机和清偿力危机。最后贷款人的新古典模型的支持者认为对于那些出现清偿力危机的银行也应该行使最后贷款人职能。那么,问题是,在银行业危机救助中应该采用什么标准?其四,最后贷款人援助对象的特定性。该问题似乎是前述贷款标准的重复,但角度不同。传统的最后贷款人定义只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最后贷款人的援助对象,但是从上述最后贷款人概念可以看出,在受援对象上,笔者并没有对金融机构进一步区分。一些学者在这方面的研究已经开始突破,有人认为,应该将最后贷款人的援助对象扩大到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央行的最后贷款人功能进行法定化,并考虑在将来将此功能服务的对象扩展到非银行类的金融机构”9,譬如证券公司等。但是在该问题上,大部分学者保持谨慎,认为泛化最后贷款人的职能将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寻求解决之道也较困难。最佳的方式是将最后贷款人援助对象严格限定在银行业。但问题是,在当今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大趋势下,这种限制是否合适?在证券公司实际上涉及大众利益的情况下,中央银行是否有必要行使最后贷款援助?中央银行是否只是银行的银行?其五,最后贷款人的救助性。从概念上看,最后贷款人提供的是一种紧急资金援助或者支持。这种救助既不同于中央银行对普通商业银行日常一般业务行为,也不同于商业银行之间的同业拆借行为。它体现为当单个银行发生危机时中央银行作为政府一方所提供的援助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