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目的——写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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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数据拆迁、公共利益、国家目的——写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拟颁布实施之际刘永峰一、与拆迁相关的法律关系辩证分析法律是一定的社会物质生产方式的反映。就是说,法律要正确反映出一定的社会物质生产方式本质的内在要求。这一点,通过《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管理条例》)的废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条例》)的拟颁布实施得到了准确、生动的体现。2001年实施的《拆迁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第13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经济基础范畴南计划经济向商品经济过渡、市场经济转型,中国的改革开放已经走过了三十年,在这一历史进程中,“小政府、大社会”的目标始终是一贯的、明确的。但是,由价值规律支配、发挥基础性作用的商品经济的社会关系如何形成、市场经济体制如何确立,政府在经济基础范畴究竟如何确定自己的角色,教科书并不能给出一个既定的明确的回答。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拆迁管理条例》显然因袭了亚当·斯密“干预越少的政府就是越好的政府”这一自由经济理论。政府出让了土地,至于出让土地之后,在出让土地直至其目标实现的整个过程中,受让方(房地产开发商)与被拆迁人等利益相关方之间形成的关系,交由市场来支配,以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为基础和原则。这一立法初衷体现了致力于建设“小政府、大社会”的尝试与努力。但在实际运作中遇到的阻力却是立法之初未曾料及。商品经济发展到今天,一味简单遵循自由的经济理论显然也已经与现实脱节,涉嫌“墨守陈规”了。No肌al(中南民族大学上商学院文法系,湖北武汉430065)第32卷第2期2011年4月韩山师范学院学报摘要:行政法规、法律、宪法之间的可=动、递进、转化正是一定的社会物质生产方式变化、发展在卜.层建筑范畴的反映和确立。一般表现为“行政优先”的国家优先权既为一个国家的主权的本质所决定,公共利益的维护和发展便是国家及其行政责无旁贷的担当。相应地,行政法治必须建立在充分尊蕈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基础之上。关键词:拆迁;公共利益;国家目的;行政优先;行政法治中图分类号:DF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6883(2011)02一0024—05收稿日期:201n一09一03作者简介:刘永峰(1968一),男,河南安阳人,中南民族大学工商学院文法系讲师,硕士。①第4条第2款、第22条第l款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Joumalof·24·HanshanUniversityV01.32Nn.2Apr.20ll万方数据二,宪法第13条之辨及公共利益分析正是经济基础范畴由计划经济向商品经济过渡、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一系列问题的出现,本着维护和发展商品经济社会关系、确立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促成了2004年经过修正的《宪法》第13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对《宪法》第13条修正的指导思想,显然参照乃至因循了凯恩斯“全面干预”的经济理论。它强化了国家在经济基础范畴的作用,但它自由经济理论的扬弃。经过修正的《宪法》第13条明确了,为了公共利益,国家可以征收或者征用公民的私有财产并给予补偿,把在已经由商品经济社会关系发展、孕育的市场经济的社会关系条件下应该交由国家掌控和行使的经济环节乃至经济领域收归围家。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法律、法规必须反映一定的社会物质生产方式的内在规律性。而行政法规、法律、宪法之间的互动、递进、转化也正是一定的社会物质生产方式变化、发展在上层建筑范畴的反映和确立。由《拆迁管理条例》到《宪法》第13条的修正,正是基于对社会物质生产方式不断深化认识的结果。但是,如何将经过修正的《宪法》第13条具体化,通过具体法律、法规予以表述,之所以很长一个时期没有提上日程,其原因首先在于仍有待实践经验的总结。在由商品经济发展、孕育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如何实现角色转换,拟颁布实施的《征收补偿条例》给出了一个初步的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经过修正的《宪法》第13条规定实际上在“公”与“私”之间划出了一条界线,即,国家在也只有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同时,“可以”而不是“必须”的语词表述也揭示了国家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前提下选择的权力。这一选择的权力是主动的、积极的,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这就意味着,经过修正的《宪法》第13条并不是对《拆迁管理条例》的简单否定,而是对《拆迁管理条例》体现出包容精神。国家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