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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山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立山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地位,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公司是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工商行政局登记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工商行政局签发公司企业法人执照之日即为公司成立之日。第三条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遵循入股自愿、股权平等、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第四条公司名称、住所名称:山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淄博市**区**路**号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第六条公司经营期限: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条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第八条公司在遵守《公司法》及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向其它企业投资,并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作为其它营利性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第二章公司的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第九条公司宗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与发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诚信经营,注重经济效益,提高职工收入,保障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第十条公司经营范围:***。第三章公司的设立方式及股份发行第十一条公司设立方式:公司由***、***、***、***、***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出资设立。第十二条公司资本划分为***万股,每股金额为壹元人民币,发起人共认购****万股,占股本总数的100%。第十三条公司发起人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出资方式出资额*********货币人民币***万元*********货币人民币***万元*********货币人民币***万元*********货币人民币***万元*********货币人民币***万元出资时间:参照章程样本3.1、3.2、3.4相关条款表述。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由董事长签名,加盖公司股权证明专用章后生效。第十五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均为记名普通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第四章股份的增减、回购和转让第十八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增加资本。公司增加资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二)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三)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发行新股。公司增资发行新股,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呈报审报。第十九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二十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在下列情况下,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一)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一条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二条股东转让股份,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第二十三条公司鼓励内部职工持有本公司股份。有条件时可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和推行内部职工持股制度。第二十四条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其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