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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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合肥市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的决议(2010年10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查了《合肥市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合肥市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2010年8月27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加强对三河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三河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和管理,在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三河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整体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建筑风格、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第四条三河历史文化名镇实行分区保护。保护范围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风貌协调区。具体范围以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为准。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工作的领导。肥西县人民政府负责三河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将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实施保护规划。三河镇人民政府负责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六条三河镇人民政府在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实施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二)维护三河历史文化名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三)组织或者协调有关机构进行三河传统文化的调查、收集、整理和研究工作;(四)组织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的宣传、教育、培训、学术研究和对外交流工作;(五)查处损害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的违法行为;(六)其他有关保护和管理工作。肥西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将有关行政执法权委托三河镇人民政府行使。第七条市、肥西县、三河镇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三河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工作。第八条三河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三河历史文化名镇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历史建筑等进行普查,建立档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确认公布工作。第九条在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不得拆除、损毁历史建筑。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应当在体量、高度、色彩、建筑风格等方面符合保护规划的规定,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在核心保护区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恢复原有历史建筑除外。建设控制区和风貌协调区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要求。第十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历史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历史状况的原貌及时进行维护、修缮。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依法办理报批手续。所有权人有能力维护、修缮而不维护、修缮的,三河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其维护、修缮;无力维护、修缮的,三河镇人民政府应当视情况予以资助,或者通过协商置换产权的方式予以维护和修缮。第十一条对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实施。第十二条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已经建成的有污染的企业,有关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治理或者搬迁。第十三条三河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乡生态保护和水环境治理工作,保持园林绿地、水系的自然状态;有计划地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完善污水处理配套管网。第十四条在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店招、标牌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第十五条在核心保护区内的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附属物,应当符合三河历史文化名镇的容貌标准。第十六条在核心保护区内,专供观光游览的环保型车辆,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环卫等特种车辆可以进入。运送货物或者施工等车辆,居民的生产、生活车辆应在规定的时间、线路、地点行驶和停放。其他机动车辆不得进入。第十七条在核心保护区内举办社会、文化、商业活动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第十八条在核心保护区内不得饲养犬只。第十九条在三河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破坏自然水系;(二)侵占、围填、覆盖、堵截河道或者坝塘;(三)在建筑物、构筑物上刻划、涂污;(四)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共设施;(五)使用燃煤锅炉;(六)超出三河镇人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