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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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充分发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在提升我省产业竞争力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和加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制订和实施长期发展战略、整合内外资源、统筹管理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从事重大技术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综合机构。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第三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和行业龙头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为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省政府有关部门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一定支持。第四条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省经贸委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指导,并牵头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第二章认定第五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第六条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在广东省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作一年以上。(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内具有显著的竞争优势。(三)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运作管理规范,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明确,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建立了稳定的合作渠道。(四)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五)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以及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六)企业两年内(指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当年截止日期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税收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及其他严重违反进出口监管规定的行为。(七)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600万元;按行业系数折算后,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不低于3%;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50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第七条认定程序:(一)企业于当年7月1日前向地市经贸部门提出申请,省属企业集团可直接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二)各地市经贸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和所在地海关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各地市经贸部门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和推荐意见上报省经贸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送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以及海关总署广东分署。(三)省经贸委委托有关中介评估机构,按照《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四)依据初评结果,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等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和综合审查后,确定认定名单。第八条已是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如具备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条件,且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可申请作为该企业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同。第九条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海关总署广东总署对认定名单(含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公布。第三章评价第十条依据《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第十一条评价程序:(一)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4月15日前将评价材料报地市经贸部门。评价材料包括:《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见附件四)和《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等。(二)各地市经贸部门对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5月10日前报省经贸委(评价材料一式两份)。(三)省经贸委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四)省经贸委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第十二条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二)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为不合格:1.评价得分低于60分;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