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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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电监会4号令)《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已经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主席柴松岳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调查、统计、处理电力生产事故,规范电力生产事故管理和调查行为,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总结经验教训,研究电力生产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电力生产事故的发生。第三条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第四条电力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电力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应当与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隐瞒电力生产事故或者阻碍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政府有关部门举报。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企业。第二章事故定义和级别第七条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伤亡,为电力生产人身事故:(一)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的;(二)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三)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第八条电网发生有铝星樾沃坏拇竺婊5纾卮蟮缤鹿剩?(一)省、自治区电网或者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之一的:1、电网负荷为200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20%;2、电网负荷为10000兆瓦以上不满20000兆瓦的,减供负荷30%或者4000兆瓦;3、电网负荷为5000兆瓦以上不满10000兆瓦的,减供负荷40%或者3000兆瓦;4、电网负荷为1000兆瓦以上不满5000兆瓦的,减供负荷50%或者2000兆瓦。(二)直辖市减供负荷50%以上的;(三)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其他大城市减供负荷80%以上的。第九条电网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面积停电,为重大电网事故:(一)省、自治区电网或者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之一的:1、电网负荷为200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8%;2、电网负荷为10000兆瓦以上不满20000兆瓦的,减供负荷10%或者1600兆瓦;3、电网负荷为5000兆瓦以上不满10000兆瓦的,减供负荷15%或者1000兆瓦;4、电网负荷为1000兆瓦以上不满5000兆瓦的,减供负荷20%或者750兆瓦;5、电网负荷为不满1000兆瓦的,减供负荷40%或者200兆瓦。(二)直辖市减供负荷20%以上的;(三)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其他大城市减供负荷40%以上的;(四)中等城市减供负荷60%以上的;(五)小城市减供负荷80%以上的。第十条电力企业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为一般电网事故:(一)110千伏以上省级电网或者区域电网非正常解列,并造成全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之一的:1、电网负荷为200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4%;2、电网负荷为10000兆瓦以上不满20000兆瓦的,减供负荷5%或者800兆瓦;3、电网负荷为5000兆瓦以上不满10000兆瓦的,减供负荷8%或者500兆瓦;4、电网负荷为1000兆瓦以上不满5000兆瓦的,减供负荷10%或者400兆瓦;5、电网负荷为不满1000兆瓦的,减供负荷20%或者100兆瓦。(二)变电所220千伏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的。(三)电网电能质量降低,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1、装机容量3000兆瓦以上的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2赫兹,且延续时间30分钟以上;或者频率偏差超出50±0.5赫兹,且延续时间15分钟以上。2、装机容量不满3000兆瓦的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5赫兹,且延续时间30分钟以上;或者频率偏差超出50±1赫兹,且延续时间15分钟以上。3、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偏差超出电力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且延续时间超过2小时;或者电压偏差超出电力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值±10%,且延续时间超过1小时。第十一条电力企业发生设备、设施、施工机械、运输工具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规定数额的,为电力生产设备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