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社工法规与政策22年版 新修 第2节 妇女权益保护法规与政策考点总结.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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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3版第四章我国特定人群权益保护法规与政策新修第二节妇女权益保护的法规与政策考点总结(二)第7个考点婚姻家庭权(高频考点)○1.婚姻自主权;○(1)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2)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结婚、离婚自由;○(3○)国家鼓励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共同进行医学检查或相关健康体检;○(4○)县级婚姻登记机关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5○)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2.反对家庭暴力;○(1○)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法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应受理;○(2○)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3○)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联、村(居)委会、残联、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根据当事人意愿,代为申请,法院应依法受理;○(4○)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精神侵害行为,认定为“家庭暴力”;○(5○)“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6)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申请法院调查收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情形的,法院应调查收集;(7)法院经审查,认为办理案件需要的证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的,应调查收集;(8)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法院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9○)“相关证据”包括:①当事人陈述;②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③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④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保证书等;⑤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⑦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⑧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村(居)委会、妇联、残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求助的记录;⑨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⑩伤情鉴定意见;○11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10○)法院可通过在线诉讼平台、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询问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发表意见的,不影响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1○)被申请人认可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辩称申请人有过错的,不影响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2)离婚等案件中,当事人仅以法院曾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为由,主张存在家庭暴力事实的,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综合认定是否存在该事实;○(13○)反家庭暴力法“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包括:①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②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③离婚案件中,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后,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家庭暴力的,认定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3.家庭财产权;○(1○)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2○)夫妻对共同所有的不动产及可联名登记的动产,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和共有份额的比例,有关机构按其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夫妻一方认为记载的权利人、标的物、权利比例等事项有误的,有权申请更正登记或异议登记;○(3○)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法院应进行调查取证;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故意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不分或少分财产;○(4○)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女方因抚育子女、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