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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影响税负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进行会计核算。通常情况下,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比例超过20%,或虽不足20%但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比例小于20%,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比例虽然超过20%但不具有重大影响,以及被投资单位在严格的限制条件下经营,其向投资方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限制,如投资方在国外,外汇受所在国管制,其外汇汇出受到限制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一般地,投资核算的方法不能随意变更,有特殊情况时,应中止权益法,改用成本法核算。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对外投资,不涉及流转税问题,但其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并入企业应税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企业股权投资取得的收益一般属于税后收益,税法规定:①如果投资方企业所适用的税率低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税率,不退还分回的投资收益在被投资企业已纳的所得税。②如果投资方企业所适用的税率等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税率,分回的投资收益不予补税。③如果投资方企业所适用的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税率,分回的投资收益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因此,当被投资单位处于低所得税地区时,对投资方的所得税有影响,需要选择不同的投资方案,利用不同的核算方法进行税收筹划。案例:A公司2004年1月1日购入M公司股份30000股,占M公司有表决权资本的15%.2004年1月1日M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为10000000元,2004年度净收益为400000元(未予分配)。2005年1月5日,A公司计划再对外投资350000元,其方案如下:方案一,A公司从M公司另一股东B公司处购入其拥有的M公司10%有表决权股份,同时支付相关税费3000元。方案二,购入H公司10%的有表决权股份,同时支付相关税费3000元。已知A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且没有其他投资项目。M公司和H公司所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15%.假设1:2005年两个公司预测的净收益均为450000元,预计在2006年4月份宣告发放现金股利均为300000元。M、H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无其他变动情况。假设2:A公司预计在2006年5月转让在2005年购买的M公司或H公司拥有的10%股权,预计转让价为400000元。假设3:2004年1月1日取得长期投资时,采用成本法核算,因M公司2004年度实现的净收益,在2005年中未宣告发放股利,所以A公司当年未实现投资收益,无需补缴企业所得税。为简化核算程序,本案例未考虑折现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因素。方案一:A公司从M公司另一股东B公司处购入其拥有的M公司10%有表决权股份,则其持有的M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达到25%,应改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当A公司购入B公司所拥有的M公司10%股份时,其长期股权投资-M公司股票投资为353000元(350000+3000),银行存款减少353000元;到2005年12月31日,应按2005年M公司的净收益调整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M公司股票投资(损益调整)为112500元(450000x25%),增加投资收益-股权投资收益11250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3823.53元〔112500÷(1-15%)x(33%-15%)〕;2006年4月,A公司应分得股利75000元(300000x25%),需减少长期股权投资-M公司股票投资(损益调整)75000元,在A公司收到股利时银行存款增加75000元;2006年5月转让从M公司购买的10%股权时,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368000元(353000+450000x10%-300000x10%),转让股权的收益32000元(400000-368000),同时,应补缴企业所得税6776.47元〔32000÷(1-15%)x(33%-15%)〕。这样2005年~2006年合计应交所得税30600元(23823.53+6776.47),取得投资收益144500元(112500+32000),二年该投资项目税后净收益为113900元(144500-30600),现金净流入量为91400元(400000+75000)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