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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文(精品多篇)[导读]民法论文(精品多篇)为的会员投稿推荐,但愿对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民法论文篇一作为修律大臣的沈家本“是深了解中国法律而且明白欧美法律的一个近代大法家”‘”他对西方的民法知识已经有了较深的认识,并以较为中国化的方式在人格权等问题上提出了一系列的进步主张(2}。在主持修律的过程中沈家本以“会通中西”的思想为指导提出了具体的修订民法的建议。对于民法的性质沈家本在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的“开馆日期并拟办事章程折”中说岁民商各法意在区别凡人之权利义务,而尽纳于轨物之中本末洪纤条理至密非如昔之言立法者仅设禁以防民其事尚简也。”‘3}他认为,民商法是用来规定普通民众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而这类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涉及面广且其理论博大精深与以往仅用来防范人民犯罪的刑法是不同的启比开日法要复杂得多。有鉴于此沈家本对民法的制定非常慎重尤其是对民事习惯的调查非常重视。他在上述同一奏折中主张“广罗英彦朋定职司,以专责成而免旷误。……拟设二科分任民律、商律、刑事诉讼律、民事诉讼律之调查起草,’(4},并在其后的奏折中指出岁中国现定民商各律应以调查为修律之根抵此事极有关系。”(5}然而中国地大物博洛地风俗习惯差异较大,民事习惯的调查也非易事对此沈家本也有清醒的认识她在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五月上奏的“法律馆咨议调查章程折”中称:臣等自开馆以来督同提调各员听夕考求悉心体察。凡关于东西各国法制先以翻译最新书籍为取证之资事虽繁重,尚有端绪可寻。惟各省地大物博习尚不同使非人情风俗纤悉周知恐创定民商各法见诸实行必有窒碍。与其成书之后多所推求局若削简之初加意慎重。臣等公同商酌谨拟咨议调查章程分缮清单恭呈御览。……其调查员即由臣等随时遴派期收广集众思之益。‘。宣统元年(1909年)五月沈家本又与俞廉三以及各军机大臣商议民商各法的修订宗旨扔强调了习惯的重要性。同时也指出各地习惯多不相同,又由于国家交通不发达六口流动和社会交往相对较少在短时间内各地习惯难于统一在修订法律之时先将部分局部习惯予以吸收等到国家发达、新的法律体系形成之后再注意对一般习惯的吸收。《东方杂志》第六卷第七期对此记载如下:人类通行之习惯各因其地局反而行之则必为人所摈弃而不相容。故各地方之习惯亦有强制力含其中者,是以国家法律承认之或采之为成文法。然所谓习惯者肩一般习惯与局地习惯之不同。一般习惯可行于国内之一般局地习惯只行于国内之一部。国家当交通机关未发达时代往往局地习惯多于一般习惯。我国现时修订法律J以宜承认局地的采为成文法庶得因应而便实行。侯各省一律交通法律逐渐改良然后注意一般习惯于修订法律甚为便利。团宣统二年(1910年)在总结商事习惯调查的基础上,民事习惯的调查正式开始。此年正月沈家本上奏:窃维民商各律意在区别凡人之权利义务而尽纳于轨物之中,条理至繁关系至要。中国幅员广远各省地大物博,习尚不同使非人情风俗洞澈无遗恐创定法规必多窒碍。……而民事习惯视商事尤为繁杂应法事拒阿敢稍涉粗疏。臣等公同商酌拟选派馆员分往各省将关系民律事宜详查具报。并分咨各省督抚伤司暨新设计之调查局造具表册随时报馆庶资考证。‘纷随后修订法律馆制定了《调查民事习惯章程十条》重申了民事习惯调查的重要和复杂提出了具体的调查方法。‘9}可见沈家本不仅认识到民事习惯调查对民法制定的重要,制定了具体的民事习惯调查的方法和步骤,而且对于中国民事习惯调查的困难以及立法对习惯采纳的困难已经了有较理性的认识。在具体的民事立法技术上尤其是民法典应采取“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沈家本也有自己的主张。在此问题上,翰林院内阁学士朱福铣奏请采纳日本民法学家梅谦次郎的学说将民法和商法合一编纂并延聘其来华主持修纂。沈家本在光绪三十四年十月对此作出了回应:臣等伏查欧洲法学统系碑勺分德、英、法为三派,日本初尚法派近则模仿德派心慕力追原奏所陈确有见地,臣等自当择善而从酌量编订。总之无论采用何国学说均应节短取长J滇防流失。原奏又称日本修正民法时梅谦次郎曾提议合编,以改约期近急欲颁行而不果户国编纂法典之期后于各国而采主义学说不妨集各国之大成,为民商法之合编等语。查自法国于民法外特编商法法典洛国从而效之均别商法与民法洛自为编。诚以民法系关于私法之原则,一切人民均可适用,商法系关于商事之特例了准商人始能适用。民法所不列者如公司、保险、汇票、运送、海商等类则特于商法之中规定之,即民法所有而对商人有须特别施行者加商事保证、契约利息等类亦于商法中另行规定凡所以保护商人之信用而补助商业之发达,旨非民法之所能从同。合编之说似未可行。10也就是说沈家本认为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从法国创立开始,得到欧洲各国的仿效其原因在于民法是私法一般法适用于所有的普通民众而商法是私法特别法只适用于商人,商法中的一系列特殊规定不是民法所能代替的因此反对民商合一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