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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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目录中国电子商务的现状和未来一、政策法规解读(一)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目前尚没有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立法,国家层面的宏观政策性法规比较多,这些规则旨在对网上交易进行引导和示范2005年1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2007年3月6日,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2007年12月13日,《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2008年4月24日,商务部《电子商务模式规范》和《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2009年11月30日,《商务部关于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2010年10月1日,商务部发布了《“十二五”电子商务发展指导意见》2010年12月15日,商务部《关于“十二五”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2011年4月1日,商务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2012年2月13日,商务部《关于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2012年3月12日,商务部《关于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若干意见》(二)网络购物法律规范2008年2月26日,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邮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违禁品网上非法交易活动整治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8]14号)2010年5月31日,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6月24日,《商务部关于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1年1月5日,《商务部关于规范网络购物促销行为的通知》2012年3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三)电子支付法律规范1997年9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支付结算办法》2005年10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2009年4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7号――决定对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非金融机构进行登记的公告》2010年6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关于电子商务的宏观政策电子商务建设与运营流程二、电子商务合同相关法律问题(一)要约与要约邀请点击式电子商务合同中,商家提供格式合同和消费者点击“确认”的行为应当被认为是要约和承诺。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标准:(1)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否具体确定;(2)其发出人是否有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图。要约的撤回在电子技术中不太可能实现,但要约的撤销在某些情况下是可能的。(二)电子合同成立时间《合同法》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26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法》第16条: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二)电子合同成立时间《电子商业示范法》: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一项数据电文的发出时间以它进入发端人或代表发端人发送数据电文的人控制范围之外的某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准:(a)如收件人为接收数据电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统,以数据电文进入该指定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b)如收件人并未指定某一信息系统,则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三)电子合同成立地点《合同法》第34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电子商业示范法》: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应以发端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发出地点,而以收件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收到地点。(三)电子合同成立地点《电子商业示范法》(a)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应以对基础交易具有最密切关系的营业地为准,又如果并无任何基础交易,则以其主要的营业地为准;(b)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四)交易主体资格:电子代理人电子代理人不是真正的人,而是由人事先预定的自动化交易手段,因此,电子代理人所为的行为能否生效,取决于其所代理的主体。电子代理人所发出去的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应归属于控制或拥有该机器的权利人——合同当事人,电子代理人出现错误的责任也应由该当是人承担。例如:出售饮料的自动售货机/ATM机许霆案?关于电子代理人的观点ATM机许霆案ATM机许霆案(四)交易主体资格: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