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精编.docx
上传人:lj****88 上传时间:2024-09-10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15K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精编.docx

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精编.docx

预览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10 金币

下载此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那么,下面是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供大家阅读参考。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1异议人:xxx,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311XXXXXXXXX6915住址xx省洪山区XXXXXXXXXXXXXX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代理律师周xx)。在原告xx市XXXXXX有限公司与被告洪正国就(xxx)鄂XXXXXX字第11X5号裁定书的财产保全,贵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查封,即位于青山区40/41街江南春城5栋1门1102号房屋,当作被告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现依法申请异议。请求事项:立即解除对xx市青山区40/41街江南春城5栋1门1102号房屋的查封、冻结。事实与理由:异议人xxx于xxx年4月13日与左菊英、洪正国夫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异议人购买左菊英、洪正国夫妇名下的位于xx市青山区40/41街江南春城5栋1门1102号房屋(建面95.41平米,当时属合同房,有20余万元银行贷款未还清,未办理两证),总房款80万元,首付20万元,3个月内卖方配合办理两证,办完证后30天内还清全部银行贷款,20xx年6月12日交房。合同签订当日异议人叫其丈夫夏平杨在银行柜台汇款20万元给洪正国的账户。同年4月15日左菊英、洪正国夫妇又约见异议人及其丈夫夏平杨,说自己做工程,急需资金,要求提前支付全部购房款,并承诺30天内负责还清银行贷款,60天内负责办理两证过户。由于双方关系不错,异议人同意了。当日由夏平杨在银行柜台汇款60万元给洪正国的账户。并由左菊英、洪正国夫妇书写了《承诺书》,并出具80万元收条一份,左菊英、洪正国夫妇的.儿子洪钟当时也在收条上签了字。以后左菊英、洪正国夫妇由于债务缠身,一直没有兑现诺言,既未还清贷款,也未办理两证过户。异议人多次催促,于xxx年2月1日将房屋接收,并在物业公司办理了入住手续,同年3月12日正式入住。左菊英总是推说没钱,无法办证。在无奈之下,异议人只得垫付办证税费17107.58元,于xxx年6月8日陪同左菊英、洪正国夫妇到房产局办理了该房屋的两证。由于无钱还清贷款,当时无法将房屋过户至异议人的名下。由于左菊英、洪正国夫妇到处躲债,异议人于xxx年10月13日与他们到xx市楚信公证处办理了委托提前还贷公证书。因左菊英、洪正国夫妇一直无法筹到钱,故至今没有提前还贷。现贵院将异议人所有的房屋予以执行,导致异议人无法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综上所述,异议人是案外人,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异议人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及《最高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求立即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冻结,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此致xx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异议人:xxxxxx年11月7日财产保全异议申请书2异议人:吕建林,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括苍路288号,现住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蚕桑村6组3区191号,身份证号码:33252XXXXXXXXX。贵院在(20xx)杭西商初字第127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过程中,误将异议人所有的号牌为A730YE的宝马牌轿车,当作该案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查封,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请求事项请求贵院中止执行,解除对异议人号牌为浙A730YE的宝马牌轿车的查封措施。事实与理由异议人在办理浙A730YE号牌的小型轿车过户登记时,发现贵院依据(20xx)杭西商初字第127号民事裁定书对该车辆进行了动态查封。异议人认为该车辆属异议人从潘金霞购买所有,贵院不应将该车辆作为该案潘金霞的财产进行查封。具体事实理由如下:20xx年3月25日之前,潘金霞就已经将浙A730YE号牌的轿车转让给了异议人,异议人向潘金霞支付了转让价款,潘金霞将车辆交付给了异议人。20xx年3月25日,异议人取得了浙A730YE号牌的轿车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办理了机动车转让手续。但因杭州市人民政府于开具发票当日发出《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通告》(杭政函(20xx)55号),该通告第六条规定,自20xx年3月26日零时起至20xx年4月25日24时止,全市暂停办理小客车的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因此异议人无法及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之后,异议人也取得了之江公证处于20xx年4月15日出具的(20xx)杭之证确字第2668号公证书。该公证书也证明了异议人在20xx年3月26日0时之前办理了机动车转让手续。异议人认为,虽然异议人未能在贵院查封之前办理机动车所有人的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