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积金提取新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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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公积金提取新政策从2017年7月1日起,全国所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照住建部发布的《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规程》要求,通过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下面是小编分享的成都公积金提取新政策,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19〕4号)(以下简称《提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下属各分支网点受理、审批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提取业务办理申请。第二章提取申请和提取审核第三条职工按照《提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向成都公积金中心业务窗口(以下简称业务窗口)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窗口应自受理职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以下处理:(一)申请事项符合规定条件,提供资料真实、完整的,作出准予提取的决定,及时办结。申请资料不完整的,应一次性告知职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职工补正的时间不计入受理时限;(二)申请事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向相关部门进行核查未通过的,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及时告知职工;(三)提取业务审核时,需核查有关事项的,应先进行预收件登记,并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不准予提取的,应告知原因。因向民政、住建、税务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有关信息的,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受理时限。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出不准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决定:(一)提取原因不符合《提取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二)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冻结的;(三)纳入违规提取不良行为登记且未解除的,预收件登记未解除的;(四)无房屋所有权且不是房屋所有权人配偶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五)以赠与、继承等方式无偿取得住房所有权的;(六)以购买写字楼、商住楼、办公、商铺、车库等非住宅的名义申请办理提取的;(七)职工及其配偶之间发生再交易住房买卖的。第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应如实填写《成都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申请表》(附件1)或《成都住房公积金非住房消费提取申请表》(附件2)。申请信息应与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信息一致。第六条申请材料属于业务表格、合同(协议)或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业务证明材料的,应印章齐全且不得存在项目空白,有涂改处的,应加盖相关部门业务印章。第七条职工办理提取业务,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基本规定:(一)有效期内;(二)原件与复印件一致;(三)记载内容前后一致;(四)曾有系统登记的,相关内容与系统留存信息一致;(五)进行联网查询验证的,相关内容与查询结果一致。第八条托管提取业务(一)2012年12月31日后新增托管户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不再提供《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托管通知书》(以下简称《托管通知书》)。(二)《托管通知书》中记载的托管账户信息以及职工个人信息应和成都公积金中心系统登记信息相符;若职工名字、身份证号码、托管账户等信息内容有误,应由原转出单位出具更正证明或凭单位劳动关系证明文件更正,证明材料应有职工正确姓名、身份证号码。(三)托管账户职工因《托管通知书》遗失办理提取业务,应由转出单位出具凭证遗失证明(附件3)。第九条申请材料无法准确判别真伪的,业务窗口根据申请材料类别,按以下要求作对应核实:(一)与公安部门核查个人身份信息、户籍信息和出境定居信息;(二)与住建部门核查不动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信息、房屋买卖信息和住房大修信息;(三)与民政部门核查职工婚姻关系,最低生活保障领取情况;(四)与贷款发放银行核实贷款发放、归还情况;(五)通过川支付系统核实贷款发放、归还情况;(六)与人民银行核实个人征信信息;(七)与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征收安置信息;(八)与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部门核实住房建造、翻建批准信息和规划信息;(九)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和离退休信息;(十)与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涉及非本地购房信息;(十一)与社保部门、就诊医院和单位核实重大疾病信息;(十二)采用函件形式商请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异地公积金中心协助核查提取行为的真实性。第十条提取业务可在中心任意服务网点办理,不受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限制。第十一条除租房提取业务、购买再交易住房提取业务外,其他类提取业务可由职工本人委托配偶、直系血亲、单位经办人、他人代办提取业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第十二条办理提取业务时,提取资金应划入职工本人账户。办理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业务时,提取资金应划入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账户。第三章业务办理第十三条职工办理提取业务,应提供以下身份证明材料原件:(一)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