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通用多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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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通用多篇】[导语]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通用多篇】为的会员投稿推荐,但愿对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章宗旨、目标和任务篇一第四条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以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广泛发动群众、充分体现民主、提高村民的参与意识和自治能力为宗旨。第五条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以提高村民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为目标。第六条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基本任务是:落实政府计划生育任务指标,保障村民享有合法生育权、工作知情权、生殖健康权和避孕节育措施的选择权,维护村民在计划生育中的合法权益。第七条计划生育自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篇二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2012年5月29日第七届村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村实际,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章程》。凡户籍在本村或居住本村的公民应遵守本《章程》。第二条村民代表大会是本村计划生育村级自治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决定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关事项。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的计划生育生育工作,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为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村民委员会下设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村支书、村主任、村计生宣传管理员等两委班子成员组成。负责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的开展,《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及本《章程》的贯彻执行;参与本村人口计划的制定。人口计划和生育指标的落实计划生育帐、卡、册管理及出生、节育措施的落实情况;组织村民参加“遵纪守法户”、“五好家庭户”、“双文明户”、计划生育合格村创建及少生快富奔小康竞赛活动等。第二章权利与义务第三条村民委员会在抓好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一)组织村民参加计划生育学习,督促村民遵守计划生育政策。(二)办理、审查有关计划生育证明、证件。(三)收取履约金和违约金。第四条村民委员会必须履行的义务:(一)按时向村民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知识。(二)每年单月育龄妇女提供查环、查孕、健康检查服务,落实避孕节育及各项补救措施,做好避孕药具发放、指导和随访。(三)为育龄人口提供生殖健康宣传服务。(四)每季度张榜公布本村人口计划执行情况、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社会抚养费征收及避孕节绝育措施落实情况、违规违纪处理情况,公布内容要公平、公正,接受群众监督。(五)及时退还遵守本《章程》的村民履约责任金。第五条村民享有以下权利:(一)接受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二)享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生殖保健服务和各项优先优惠政策,接受避孕药具发放指导和随访。(三)有参与本村计划生育事务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权利。(四)监督本村人口计划执行、生育关怀、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以及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和村委会其他工作。(五)遵守本《章程》的村民,有权要求村委会退还相关的履约责任金。第六条村民必须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遵守国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男女双方结婚前,应自觉接受婚前检,接受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教育。禁止非婚怀孕和无证生育。(三)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按时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的相关计划生育的学习教育活动。(四)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务工、经商、走亲访友3个月以上者,外出前需主动到镇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检查生育、节育情况,落实节育措施,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与村委会签订外流人口计划生育协议,缴纳履约责任金200元,外出后每季度按时寄回所在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健康检查证明。(五)已婚育龄妇女户口迁出前须交纳户口迁移履约责任金200元,在开出证明一个月内办理迁移户口。(六)为外来育龄妇女提供暂住房屋的,房主应在两天内向村委报告,并主动出示外来人员有关证件。(七)生育一孩的夫妇,需缴纳落实节育措施履约责任金200元,生育一孩后当月向村委会申报,在90天内落实节育措施。(八)凡符合照顾生育条件的夫妇办理二孩生育手续时,先须本人申请,经村委会张榜公布十五天后,群众无异议的,由村组加注意见,镇政府审查,报县计生委审批。准予生育二孩后,要并向村委会缴纳履约责任金200元,生后当月必须申报婴儿出生,并在50天内落实绝育措施。(九)不得非法拾婴、弃婴。第三章违约责任第七条村民委员会的违约责任:不按时组织村民参加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培训活动,赔偿每个育龄群众每次10元;不按时通知健康检查,赔偿每个育龄妇女每次20元。不按时兑现相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