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之外的所得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doc
上传人:白真****ng 上传时间:2024-09-10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24K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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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之外的所得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除其经营收入之外的,净收益性质的收入(如:退回的流转税、基金、资产转让所得等),应如何计征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第三条第三款“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第十条“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之规定,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企业所得税的税基为“收入总额”与其法定应税所得率的乘积。而其“收入总额”所涵盖的范围,即“收入总额”是仅限于纳税人的销售收入或者业务收入,还是包括赠予收入、投资收益、资产转让所得等经营收入之外的收益,现在税法以及总局文件均未发文明确。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取得财政补贴收入计征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54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规定的精神,对按定率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按主营项目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之规定及其文件精神,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性质的收入,应当作为“收入总额”的一部分,那么其他具有收入性质的所得,亦也作为“收入总额”的一部分,予以征收企业所得税。当然,从严格的税收法定主义角度看,总局对财政补贴收入单独发文明确,应归属于“收入总额”的一部分,那么对于其他不属于营业收入性质的收益,因总局并无文件加以明确列举式的规定,因此,除财政补贴收入之外的其他非属经营收入性质的收益,则不应并入“收入总额”予以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为引起税收执法实践中不必要的争议,宜由总局对此进行明确的解释。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