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5篇)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篇一你或许听说过大数据这个词。事实上,你可能对这个词已经心生厌恶。确实,大数据受到了空前的宣传炒作。何为“大数据”呢?当前,大数据缺乏一个明确、统一的定义。维基百科对它的界定是:“大数据,或称巨量数据、海量数据、大资料,指的是所涉及的数据量规模巨大到无法通过人工,在合理时间内达到截取、管理、处理、并整理成为人类所能解读的信息”。大数据与网络息息相关,大数据的到来似乎让大家举足无措,手忙脚乱。我们还没弄清它是什么,却已经被它所包围。截至2014年6月﹐中国拥有网民6.32亿﹐其中手机网民5.27亿。据统计﹐过去一年中国网民在网上的损失接近1500亿元﹐包括攻击网站﹑隐私泄露﹑虚假消息等等。360互联网安全中心公布数据:平均每天拦截木马病毒接近1亿次﹐拦截的钓鱼攻击超过1200万次﹑虚假证券300万次﹑彩票欺诈400万次﹑假药网站500万次。大数据时代最重要的挑战﹐是对用户隐私的挑战。周鸿祎指出﹐大数据時代可以不断采集数据﹐当看起來是碎片的数据汇总起來﹐“每個人就变成了透明人﹐每个人在干什么﹑想什么﹐云端全部都知道。”现在有个词叫做预见性监管,或者叫算法犯罪学。这个是指如果我们掌握了大量数据,比如以往犯罪发生的地点,我们可以就知道把警力派到哪里。这很合理,但问题是数据分析不会仅限于地点数据。它会进一步深入到个人层面,为什么我们不去分析某人的在校成绩、品行记录,或者我们可以了解他们的工作情况、消费记录、信用记录和他们的上网行为,比如他们是否熬夜,喜欢吃什么,消费能力是多少等。当可以通过健康腕带读取生化数据时,就可以知道他们是否有激进的想法。我们可以用算法来预测我们将要做什么。可能有些事情还没做我们就要承担责任。哦哦哦,似乎什么地方不对了。我们好像变成了机器人,甚至不如机器人——我们要由数据来控制自己,改变自己和决定自己的未来。个人隐私在小数据时代是主要挑战。在大数据时代,这个挑战将会成为保卫自由意愿、道德选择、人类意志、人类的能动性。说道这里似乎有点杞人忧天了,但是如果不在民众对保护隐私毫无概念的话,这就不是耸人听闻了。说到这里“我们都很担心互联网隐私,我们对待此事的态度与对待病例类似,有种避而远之的感觉。我们并没有考虑,将正确的信息,通过正确的方式,与正确的人分享之后,所得到的巨大利益。虽然隐私问题值得重视,但不应该因噎废食,不假思索地一味保护隐私。比如科学家迟迟不肯公布自己的发现究竟出了什么问题,但当他对外公布实情后,立刻收到了数以千计与他有类似情况的人的回复,更多思想的碰撞与交融,会产生新解决方法和理念。这就是开放的价值。正如我们常说的那句话,你一个苹果我一个苹果,交换一下还是各自一个。但是你一种思想我一种思想,分享一下,就是两种思想。话很容易理解,但是这种思想如何以适合时代潮流发展的方式得以应用才是我们应该思考的问题。面对大数据这把“双刃剑”,我们需要认识清楚。用好它,我们可以所向睥睨,用不好“杀敌一千、自损八百”。关于隐私的保护和每一位民众的利益息息相关。因此面对大数据时代下隐私的保护需要互联网企业和民众一起努力。互联网企业应该做的就是为民众提供选择,向他们展示哪些数据会被收集,并告知他们搜索历史和定位数据。比如:chrome的隐身浏览模式;哈佛、mit、cern联手发布的安全电邮服务protonmail:nsa唯一无法监视的电子邮件系统;有糖电商平台的对会员的信息处理方式。这些产品通过更多方式实现隐私保护服务,将主动权交在客户的手中。企业要为人们提供了更多选择,让他们知道事情的进展。对于我们而言,多多了解互联网安全知识,不要盲目崇拜数据,也不要为了隐私保护躲避数据,躲避分享。人类的进步源于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与碰撞。因此,在大数据时代下的互联网环境中,养成科学安全的用网习惯,多多了解网络动态,身体力行保护自身隐私权利。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篇二我国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与完善从目前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来看,隐私权并未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一项独立的人格权。隐私权仅仅作为附加在名誉权下地法律条款,没有完整的法律条文,只是在刑法,诉讼法及一些司法解释中有零散的规定。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也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其依据仅是宪法所确立的保护公民人身权的基本原则和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个别条款。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以及1993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