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调对接流程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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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MERGEFORMAT192020年4月19日诉调对接流程管理规定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区法院、区司法局关于建立诉调对接工作运行机制及诉调对接流程管理规定(试行)为了进一步深入推进诉调对接工作,建立区法院、区司法局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诉调对接机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推进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区法院、司法局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按照“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的要求,建立健全诉调对接工作运行机制,切实发挥诉调对接机制更加便捷、灵活、高效解决矛盾纠纷的特殊功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第二条主要任务:充分发挥审判权的规范、引导和监督作用,充分体现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方面的职能作用,强化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机衔接,建立健全诉调对接工作的协调运作机制和管理考评机制,促进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完善与发展,推动诉调对接工作再上新台阶。第三条区法院、区司法局应当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积极争取政府支持,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充分发挥调解工作室和相关调解组织、调解人的调解作用,最大限度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初始阶段、化解在基层当地。调解工作室是指由区司法局指派、在区法院及人民法庭设立的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联合调解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对诉至法院但尚未立案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其它调解组织包括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行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以及人民法院聘请的调解员。第四条诉调对接工作主要包括诉前调解、诉中委托和协助调解三个阶段。诉前调解是指区法院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之后、正式立案之前,暂缓立案,先行登记后,依职权或者经当事人申请,将案件移送调解工作室以及其它调解组织、调解人进行调解。诉中委托和协助调解是指区法院在案件立案受理后、审理案件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能够将案件委托给调解工作室或其它调解组织、调解人进行调解或者邀请调解工作室、其它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协助区法院开展调解工作。第五条区法院设立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负责诉调对接工作协调、指导、扎口管理、数据统计和与调解工作室、其它调解组织、调解人以及法院相关审判业务部门的日常协调工作。区司法局设诉调对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基层科负责,负责调解工作室卷宗制作评审、数据统计上报、人员培训以及与区法院工作配合协调沟通。第六条区法院立案部门收到当事人起诉材料后并经审查后认为符合诉前调解条件的,应当即征求当事人是否同意进行诉前调解,当事人同意诉前调解的,区法院应当进行预立案登记,统一编立“诉前调字”案号,并将案件移送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决定由调解工作室或其它社会调解组织进行诉前调解。第七条区法院决定委托其它社会调解组织进行诉前调解的案件,当事人应当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应及时进行联系,在收到立案部门移送材料的2日内将《委托调解函》、《诉前调解案件预立案登记表》(详见附表)和当事人起诉材料一并移送区司法局诉调对接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司法局诉调对接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区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委托调解函及相关材料后,应当指派有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第八条诉前调解案件的调解期限为30日,从区法院预立案之日起计算。调解期限届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能够适当延长。第九条委托调解的案件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受托调解组织应当填写《终止调解程序回复函》,注明调解不成的原因,将相关材料退回区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办理结案手续。当事人要求继续诉讼的,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应当在办理结案手续的当日,将相关起诉材料和诉前调解材料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第十条委托调解的案件达成调解协议的,受托调解组织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由当事人、调解员签名,并加盖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同时应告知当事人可向区法院共同申请司法确认或出具调解书。第十一条委托调解的案件达成调解协议的,受托调解组织应填写《委托调解回复函》,交由区司法局诉调对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司法局诉调对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委托调解回复函、调解协议、调解笔录等材料移送人民法院诉调对接办公室,办理结案手续。第十二条委托其它调解组织调解的诉前调解案件,区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结案材料2日内填写《诉前调解案件结案审批表》,经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