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整理-大学本科合同法课程参考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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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参考书:王泽鉴:《债法原理1·基本原理债之发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第1版。海因·克茨:《欧洲合同法》(上卷),周海忠等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版。阿狄亚:《合同法导论》,赵旭东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1版。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第1版。韩世远:《合同法总则》,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一章契约与契约法第一节契约与合同一、合同的概念1、合同法2条第一款:“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关于如何理解这一条款,存在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观点:狭义说:合同法所称的合同仅仅指债权合同。广义说:不限于债权合同,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都在合同法的范围之内,包括物权合同。2、通常,契约被认为是产生法律效果的、因相互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这是意思主义的定义,还是表示主义的?)——很显然,这是依据法律行为论的定义,是将契约作为法律行为的下位概念而产生的,而法律行为论中的众多规则主要适用于契约领域。*有关契约概念的源流:罗马法,中世纪,以及德国法,尤其是自然法对此的影响,可参见徐涤宇的文章。3、契约与合同①我国目前的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将“合同”与“契约”相互替换使用的情形。有学者提出,今天有必要用“契约”概念代替“合同”;也有人认为:“考虑到合同一词已经约定俗成,广为流传,而‘契约’、‘契据’等提法已在实践中极少采用,因此我们认为区分契约与合同实无必要。”还有人认为,应将契约作为合同的上位概念。②日本法和台湾法上的区别契约:按照相互对立的复数意思表示成立的法律行为。合同行为:有多个当事人作出的,内容与方向都相同的多个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与契约的区别:当个别意思表示有问题时,法律效果不同。*现在也有人反对这样的分类,认为没有什么特别的意义。③立足于继受法的历史,这两个词汇的法律意义可能并不完全是汉语自有的。考虑现有的语言习惯及法律涵义的微妙区别,不加区分地使用这两个词语应是可以接受的。我国目前的争论多数是以“契约与合同同义”为前提的,至少是大部分重合的。4、多义性——契约可在多种意义上使用:①英美法上,即使不是约束将来的行为,着眼于其效果,也有把适用契约类型的行为,例如买卖,称为契约的;(英美法上,即时交易不认为是契约;仔细想想,日常的话语里也不会将即时买卖称为合同)②当某行为产生归属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时,不管权利义务的量,如须得到其同意,或存在同意的表象,就有把它称为契约的,如行政契约。(因此,关于行政契约存在与否的争论,可能是鸡同鸭讲。)*契约这种社会现象具有多个侧面,某一语境下的使用可能只涉及其部分侧面,因此该词语具有多义性是可以理解的。5、当事人(主体)享有合同权利的称为合同债权人,承担义务的是合同债务人。二、合同约束力的根据1、基于自的身意思而被约束——私法自治(意思自治)前者是德国法上的观念,后者则为法国法所使用,强调从意思中寻找行为效力的依据。2、约束力的基础——合意A有一件古代玉器,B请求A说:“请将那件玉器以10万元卖给我吧”。A表示同意。3、合意的构造根据表示主义,合同中有拘束力的不是意思而是当事人的表述。上述事例中,A、B的内心究竟是什么,除当事人外无从知晓;因此,“双方达成了协议”这一现象是从第三人的视角认定的,是意思表示的一致而不是意思的一致。如果A把这件玉器称为“白石头”,对于B的请求,A说:“好吧,我把白石头卖给你吧。”双方表示不一致而内心意思一致。此时契约是否成立?三、排除契约的情形——合同法第2条第二款:“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1、理由契约所涉及的主要是利己主义的精心策划,而不是情感的、非理性的以及自发性的关系。此外,那些在道德上虽然应当遵守,但并不需要以法院强制力协助履行的约定,就不是法律上的契约,如恋人之间的约会。2、是否所有的身份上的契约都不适用契约法?(1)传统上,将婚姻视为契约的观点曾十分有力,可以感受到个人主义的影响。根据这一理论,婚姻主要是作为平等主体的夫与妻之间缔结的共同生活的契约。婚姻契约的实质内容主要是经济合伙和共同生活,围绕这两方面衍生出夫妻之间的具体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2)但强制执行将害于婚姻的和谐、信任和合作,而且法院也无法对破裂的婚姻给予救济。现在则有将婚姻看作“合同行为”的观点;(3)还有从宪法自由角度看待婚姻关系的理论;也有新的合同主义的婚姻观,主要是立足于自我安排的合法化,还认为诚实、公平交易以及有效的计划,这样的合同特点将缩小基于性别的社会不平等。诸如婚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