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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总和。2.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把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集中起来上升为国家意志,规定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人民法院实行审判行为,办理民事案件的准则,是规范一切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的法律。3.民事诉讼法学:是研究民事诉讼制度的诉讼法律规范和民事诉讼运营规律的科学。4.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发生作用的范围,即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发生作用。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它是由民事诉讼法律调整所形成的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中发生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关系。6.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参与诉讼,并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组织、公民和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队。依此概念,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参与人都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7.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因主体而异,主体不同,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所承担的诉讼义务也不一致。8.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即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人民法院与各诉讼参与人之间权利、义务不同,客体也各自相异。9.法律事实:是指为法律所规定可以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客观事实。引起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涉及法律行为和事件两类。前者是指主体故意识的活动;后者是指不以主体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10.诉讼行为: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特定诉讼中所实行的可以发生诉讼效果的行为。诉讼参与人一方的诉讼行为往往需要与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相结合,才干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11.诉:从微观来看,是当事人的一种请求,但从宏观来看,是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一种制度,所谓法律规定,一是指实体法的有关规定,一是指程序法的有关规定。12.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规定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讼。法律关系存在,双方当事人就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不存在,当事人就不承担法律上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就无权向其主张权利。前者称为积极的确认之诉,后者称为悲观的确认之诉。13.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规定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实体义务的诉讼。这种诉讼在民事实践中是经常发生、大量存在的,民事诉讼法律机制的建立也大多以此为基点。14.变更之诉:是指当事人规定改变或者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双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某种法律关系,比如共有关系、婚姻关系等,可以基于一定的事实和行为而变更或者消灭,假如双方当事人对某种法律关系是否保持存续发生争议,诉诸法院,规定予以变更,就是变更之诉。15.诉讼标的:是诉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规定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每一个诉讼案件至少有一个诉讼标的,但有的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16.诉讼理由:是诉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提起诉讼和进行诉讼的理由。客观存在而又可以证明的事实,才干成为诉讼的理由。17.诉权:是由诉的法律制度所拟定的,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即赋予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或者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时,具有进行诉讼的权能。18.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实行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基本HYPERLINK""\t"_blank"指导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指导着整个民事诉讼机制客观运营的基本准则。19.诉讼中的调解:又称法院调解,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问题,本着互相谅解的精神进行协商,或者通过协商对权利义务问题达成一定协议的诉讼行为。20.辩论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有权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辩驳和论证。21.民事诉讼的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既涉及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又涉及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按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只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22.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法律机制的重要环节和重要问题上起基干作用的制度。比如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等。23.合议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实行集体审理和评议的制度。所谓集体是三人以上的审判集体。所谓审理和评议,是指对案件由审判集体共同审理后共同进行评议,对外以审判集体的名义负责,在诉讼中以审判集体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与其相对的是独任制度。24.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