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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ﻫ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就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得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得设施设备与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得环境卫生与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得费用.ﻫ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车辆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等。其中物业公共服务费,就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得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得费用。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得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市区物业服务收费政策,负责区属权限以外得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得审定,检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各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得,且注册在该区得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得拆迁安置房物业公共服务费得审定,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得贯彻执行与监督检查。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得性质与特点,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服务质量与收费标准相符得原则确定,并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物业管理区域得车辆停放费、车位租金等实行政府指导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得,从其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得业主委员会决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ﻫ业主采取自行管理或业主自行管理与委托专业机构相结合管理得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约定执行。ﻫ非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非普通住宅得认定,由其住宅建设单位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相关部门认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实际成本费用制定.与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实行政府指导价得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等级服务、等级收费。等级服务标准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等级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等级服务标准、等级收费标准按七级设置,具体标准详见附件一、附件二。第六条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内对市区物业等级服务标准以及相应得等级收费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ﻫ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变换物业服务企业得,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应按规定程序重新备案或审批。ﻫ改变用途用于经营得住宅,其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合同约定执行。ﻫ第七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实行政府指导价得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价格主管部门公布得等级服务收费标准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投标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得物业服务企业,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标准。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得房屋买卖合同,应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得内容。前期物业服务费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得,由建设单位承担。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成立前,实行政府指导价得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因服务成本变化需要调整,或政府制定得等级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得,物业服务企业应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与监督下,提供公开真实、完整有效得物业服务成本信息,向业主征询意见,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以上得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得业主同意,形成业主共同决定,在政府等级服务收费标准范围内实施调整并约定执行。实行政府指导价得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由开发建设单位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得,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由被选聘得物业服务企业在房屋预销售四十五个工作日前,根据物业特点、服务要求、服务内容,拟定物业服务等级与相应得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实行政府指导价得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物业服务得,开发建设单位应参照市场同类物业公共服务标准,在政府等级服务收费标准范围内进行招投标.中标得物业服务企业,应在中标后、房屋预销售二十个工作日前,将中标得物业服务等级与相应得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物业服务企业报备报批实行政府指导价得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一)、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备案或审批申请;(二)、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住宅区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公建配套文件;ﻫ(四)、住宅区前期物业服务成本费用测算材料;(五)、住宅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报备报批登记表(详见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