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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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宁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城乡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2009〕70号)和《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年)》(甘政发〔2009〕97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是政府向基层卫生机构购买公共卫生服务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乡镇(街道)、村(社区)卫生机构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第三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按照公平公正、追踪问效、绩效挂钩的原则,逐级考核,兑现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通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服务机构应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财政投入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奖勤(优)罚懒(劣)。由卫生、财政部门组织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专家,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开展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再由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别对辖区内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定期考核。第二章服务项目第四条建立居民健康档案。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慢性病人等人群为重点,在自愿的基础上,为辖区常住人口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档案主要信息包括居民基本信息、主要健康问题及卫生服务记录等。健康档案要及时更新,并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2010年,居民建档率城区10%,农村5%,以后每年以不少于五个百分点的比例递增。第五条健康教育。针对健康素养基本知识和技能、优生优育及辖区重点健康问题等内容,向城乡居民提供健康教育宣传信息和健康教育咨询服务,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并定期更新内容,开展健康知识讲座等健康教育活动。每年向辖区居民发放健康教育材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少于20种,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不少于12种;播放健康教育音像材料不少于6种,组织面向公众的健康教育咨询活动不少于6次,举办健康教育讲座不少于12次。2010年,《中国公民健康素养66条》宣传普及率城区80%,农村60%;居民健康相关知识知晓率城区70%,农村60%。第六条预防接种。为适龄儿童接种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疹疫苗、甲肝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麻腮风疫苗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发现、报告预防接种中的疑似异常反应,并协助调查处理。6岁以下儿童建卡率达98%;一类疫苗各单苗基础免疫接种率均90%以上,加强免疫单苗接种率85%以上,乙肝疫苗及时接种率90%以上,含麻疹成份疫苗及时接种率90%以上。第七条传染病防治。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参与传染病现场疫点处理;开展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咨询服务;配合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非住院结核病人、艾滋病病人进行治疗管理。传染病疫情报告率与及时率100%。第八条儿童保健。为0-36个月婴幼儿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系统保健管理。新生儿访视至少2次,儿童保健1岁以内至少4次,第2年和第3年每年至少2次。主要内容包括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开展心理行为发育、母乳喂养、辅食添加、意外伤害预防、常见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第九条孕产妇保健。早发现孕妇,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开展至少5次孕期保健服务和2次产后访视。主要内容包括一般体格检查、产前检查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了解产后恢复情况并对产后常见问题进行指导。孕产妇系统管理率城区75%,农村70%。预防、减少出生缺陷,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巩固在90%以上。第十条老年人保健。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提供疾病预防、自我保健及伤害预防、自救等健康指导。第十一条慢性病管理。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干预。对35岁以上人群实行门诊首诊测血压。对确诊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定期进行随访,每次随访要询问病情、进行体格检查及用药、饮食、运动、心理等健康指导并做好相关记录。第十二条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在专业机构指导下对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并做好相关记录。第三章补助经费第十三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我县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不低于15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2元,省级财政补助2元,县财政补助1元。第十四条卫生和财政部门要认真测算并安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并根据确定任务及时足额落实政府补助经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