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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第一章总则第2条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第一章总则第3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第4条对乙类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按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第一章总则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第一章总则第5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第6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一章总则第7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第一章总则第8、9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第一章总则第10条国家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的公益宣传。医学院校应当加强预防医学教育和培训。第一章总则第11条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第一章总则第12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第二章传染病预防第二章传染病预防第13、14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第二章传染病预防第15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第二章传染病预防第16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第二章传染病预防第17条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区域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第二章传染病预防第18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职责1、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2、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第二章传染病预防3、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4、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第二章传染病预防5、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6、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第二章传染病预防7、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8、开展传染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第二章传染病预防第19条国家建立传染病预警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第二章传染病预防第20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二章传染病预防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传染病预防控制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第二章传染病预防2.传染病的监测、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在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的任务与职责;第二章传染病预防4.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的分级以及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5.传染病预防、疫点疫区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用。第二章传染病预防第21条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内感染。第二章传染病预防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预防、控制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院感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第二章传染病预防第22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