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doc
上传人:王子****青蛙 上传时间:2024-09-14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40K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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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十大案例分析1、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就是否有责任某日下午,某小学课间,学生杨某(10岁)在操场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闹得学生李某(9岁)、王某(8岁)摔倒在地,并被压在身下,造成阴茎包皮挫裂伤。杨某受伤后,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同时通知了三名学生得家长。在医院,杨某做了包皮环切手术,但未住院治疗,并于10天后到校继续上课。其医药费、交通费等已由李某、王某得监护人支付。经法医鉴定,该包皮手术属正常手术,不会对杨某得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轻伤。其后,杨某得家长作为代理人,以杨某因伤害造成生殖器畸形,可能对今后得生活产生影响为由,以另两个学生及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三方赔偿她们误工减少得收入及精神损伤费10万元。运用教育法律知识,分析这个案例。分析:这就是一起侵权引起得教育法律案件。从主体上瞧,涉及李某、王某、杨某(及其她们得监护人)与学校。从客体上瞧,侵犯得就是一种人身利益,具体来说就是杨某得生命健康权。从内容(权利义务关系)上瞧,首先,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第二款得规定:“不满十周岁得未成年人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她得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该案例中,李某、王某、杨某得家长对其负有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她人损伤得,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教育法》第49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得父母或者其她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她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她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这就就是说,父母对在校期间得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得监护责任与配合学校进行教育得义务。据此,学生李某、王某得家长应当对其孩子实施得伤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与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得意见(试行)》第160条得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得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她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得,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里所说得过错,不仅指一般得故意,也包括疏于管理防范、消极不作为等情形。依本案所述,两个小学生在做游戏造成伤害,说明学校管理不力。显然,学校在这起伤害事件中就是有一定过错得,符合上述司法解释得规定。所以,学校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得赔偿责任。2、请依法分析教师李某与学校得行为。某小学教师李某因对学校乱收费不满,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了学校存在得问题。该校领导一气之下,取消了李某得教师资格,并且说她就是精神病,不安排教学任务给李某,并强行将其送往精神病医院治疗。分析:作为教师,依据《教育法》与《教师法》得规定,李某不仅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得权利,而且有监督学校管理活动得权利。案例中李某因其正当行动遭到学校报复,被非法剥夺了教育教学权,学校得行为构成了对教师李某教育教学权额监督权得侵害。李某可依据《教师法》第39条得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得30日内作出处理。3、教师能否将学生撵出教室因为不守纪律、不完成作业等原因把学生撵出教室、停她们课得事在中小学里时有发生,许多教师对这种做法似乎并不觉得有何不妥。下面就就是发生在某市重点中学里得一件事。一天,上课铃响过后,邵校长与往常一样,在教学大楼内巡视,当她走到一楼时,瞧见一个初一得男同学低着头、默不作声地站在教室门口。“不去上课,怎么站在外边?”,“不,就是李老师让我出来得。”“为什么?”“因为我没完成作业。”邵校长把这个学生带到教导处,先就是对其不完成作业得行为进行了批评,随后又让她补上未完成得作业。下课了,李老师来见邵校长,谈起没让学生进教室上课这件事,邵校长说:“不准随便停学生得课,这就是学校得规章制度,您怎么忘了?”李老师笑了:“校长,您讲得很对,我也知道不该这么做,但个别学生上课爱讲话,不按时完成作业,如果不吓唬一下不行,所以我就在班上宣布了这条纪律,谁违反了谁出去,再说……”“再说什么?”,“这个学生就是我亲戚得孩子,一来可用她教育其她学生,二来落下得功课我可以给她补上。”校长听后,思索了一会儿说:“您这种做法,听起来似乎有理,实际上就是错误得。不管哪个学生,老师都无权停她得课。对学生得管理教育决不能采取与学校规定相违背得做法,再说,这种做法也达不到教育得目得。这个学生,您还就是先把她安排到班里去。”您认为李老师与邵校长谁做得对?请依法分析上述案例得侵权性质,对此我们应做哪些思考?分析:邵校长做得对,李老师做得不对。这就是一起中小学广泛存在得教师侵犯学生权益得案件。案例中得李老师将学生赶出教室就是剥夺学生受教育权得行为。《中华人民共与国教育法》第42条第一款规定,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安排得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得权利,课堂教学就是教育教学得主要活动,教师将学生赶出教室侵犯了学生得受教育权,就是违反教育法得行为。另外,李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