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我中保险中介的制度安排与创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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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MERGEFORMAT102020年6月23日刍议我中保险中介的制度安排与创新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刍议我中保险中介的制度安排与创新一、中国保险中介发展初期的特点及存在的缺陷1.发展速度快,外延扩张突出中国保险中介业的成规模发展,主要是在上世纪80年代以后的十几年间,其发展规模之大、速度之快是少见的。据统计,从1983年到1993年的十年间,经过保险中介创造的保费收入增长率始终保持在两位数以上,平均为30%;而从1993年到的七年间.每年的增长率更是达到了33%,其中经过保险中介创造的财产险保费收入占全部保费收入的比例由1993年的15%发展到的40%,人寿保险业务的比例由1993年的52%发展到的80%。值得指出的是,中国保险中介的发展,从总体上看依然以简单的外延扩张为主,是单纯量的增加,而非质的提高。这一点从中介机构自身素质不高、经营水平有限等方面能够看出。多数中介机构缺少系统的专业技能培训,有的甚至对保险业务不甚了解。这样一种单纯量的增长,结果只能带来市场的盲目竞争。2.市场空间大,竞争失序国内潜在的保险需求巨大,保险市场的空间非常广阔,有很强的伸展力。同时,在国内发展保险中介的机会成本较低,能够在一定时期内形成明显的特殊利润和较大的机会收益。据测算,”八五”期间,加工工业的平均利润率为15%,而同期保险中介的利润率却高达47%。受保险中介初始高利润的驱动,各类机构争相成立保险中介组织,为了招揽业务,相互之间进行盲目竞争,哄抬手续费、”炒”保险公司、蒙骗客户等违法违规经营的现象经常出现,严重损害了保险客户的利益,扰乱了保险市场的秩序。3.主体结构失衡从1992年友邦保险公司引进个人代理人的展业方式以来,个人代理人迅速得到推广,与兼业代理人一起占据保险中介市场的主要地位,而专业代理人却几乎没有。这种代理结构的失衡不利于解决当前代理人市场出现的问题,不利于保险中介由粗放型向集约型发展转变。与此同时,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的发展都非常迟缓,至今也只有数家,制约了中国保险中介制度的完善。从理论上来讲,保险经纪人代表的是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公估人是以公正的立场进行保险标的评估。理算等工作的,如果市场上缺失了这两类主体,主要由保险代理人展业,由保险公司内部的理赔部门来定损理赔,将会影响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实现,甚至阻碍保险业的发展。4.规范程度低,监管乏力中国保险中介是在市场不成熟的特殊条件下成长起来的,市场的不完善、法律的不健全,使得保险中介发展先天不足,规范程度很低。同时,又由于保险中介实践的超前发展,出现了体制的不适应和监管的相对滞后,市场上存在的管理不到位的问题非常突出。现在,在很多情况下,很难判断保险中介是超常规发展,还是违规经营。因为”规”的落后,保险中介的超前发展为政府监督提出了许多新的问题。二、中国保险中介之制度安排与创新近年来,保险中介尽管在实践中已有了一定规模的发展,而且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可是对保险中介制度的建设问题,认识上还远远落后于保险中介发展的实践。把保险中介作为一个产业来对待,既是理论上的创新,也是对保险中介实践的一个推动。就当前保险中介的发展状况来看,已明显呈现出产业化的发展趋势:一是保险中介分类十分明确.特点突出.既区别于保险公司的业务,又不同于一般的其它社会中介形式;二是保险中介作为一个产业的成长条件非常优越,而且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和现代经济发展的趋势;三是形成了一定的产业规模,无论是经济规模还是人员规模,都远远超出了对产业形式的界定;四是产业结构比较完整,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和其它形式;五是完全实行企业化经营,保险中介作为一个产业,已经不是一般的机构形式,从组织结构到实际运营完全实现了企业化,这是衡量保险中介是否为产业的重要标准。从产业的高度来认识保险中介的发展,并经过制定一系列的产业政策包括保险中介资源的合理配置、组织制度的合理安排、产业结构的均衡布局等来引导和规范保险中介的发展,有助于实现对这一产业的准确定位,从而真正按企业的模式和规律运营和管理;同时还能够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促进政企分开,从而为保险中介产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使之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关于保险中介的制度安排与创新问题,在保险中介的制度安排上,中国尚未形成一个固定的模式.只是在按照市场规律发展的过程中进行不断地总结并逐步地予以规范。然而,在遵循市场规律的基础上:我们应有一个总体思路,并在这个思路指导下来逐步完善各项具体的制度安排,实现制度创新。如前所述,将保险中介作为一项产业来发展,就要保证保险中介产业资源的有效合理配置,实现产业结构的总体均衡,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动力。这既是建立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