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反映:关于区人大常委会授权街道人大工委开展监督的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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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反映:关于区人大常委会授权街道人大工委开展监督的思考今天,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关于区人大常委会授权街道人大工委开展监督的思考》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街道人大工委自从成立以来,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政权建设方面越来越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区人大常委会派驻街道的工作机构,工作机构的定位决定了街道人大工委不同于乡镇人大,在开展监督工作中不具有完全独立的地位和性质,需要常委会的授权。本文围绕授权街道人大工委开展监督工作,结合玄武区的实践,谈一些体会和看法。一、街道人大工委开展监督具有必要性政府工作报告从街道人大工委机构的设立目的来看,街道人大工委是区人大常委会派驻街道的工作机构,从某种意义上讲,和街道办事处是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具有相同之处。街道人大工委和街道办事处的关系,体现的是区人大常委会和区政府的关系,也体现了区人大常委会对区政府进行监督的延续。街道办事处受区政府的委托行使行政职权,街道人大工委同样应该获得区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开展对办事处工作的监督。从街道人大工委职能的法理思考来看,地方组织法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当然也有认为,地方组织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县级人大常委会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这给街道人大工委的机构的履行职权带来了一定的模糊和不确定性。在关于街道人大工委的法律法规出台之前,政策的规定可以是法律的补充和完善。从国家和地方的政策来看,至少对街道人大工委的设立和行权时充分肯定的。中央2015年18号文件,明确提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或者明确相关机构,…根据授权开展监督、选举等工作,并向市、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随后,省市委出台的相关文件,更是明确提出加强街道人大工委机构建设,授权街道人大工委开展监督。从街道人大工委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街道人大工委在街道层面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街道人大工委的重要职责不仅仅是服务代表履职,从事制定代表活动计划、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活动、开展代表接待选民、督办代表建议等活动,街道人大工委还应该协助区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街道作为区级层面经济社会建设的主战场,辖区范围内容也承担着越来越多的目标任务和项目建设,既有经济发展方面,也有民生建设方面,有的目标任务还是区人代会通过的计划内容,街道人大工委完全可以在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组织代表对此开展监督,促进街道办事处更好地完成任务。二、街道人大工委履行监督职能的特点街道人大工委毕竟是一个工作机构,也不是乡镇一级的人大,在开展监督工作过程中,有很多值得注意的地方。街道人大工委开展监督具有授权性。街道人大工委开展监督必须得到区人大常委会的授权,牢记权力的来源,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履行职能;不能越权,更不能直接处理问题。在监督过程中,必须依法依规操作,依程序开展,必要时要向区人大常委会汇报,由区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关的决议决定。街道人大工委开展监督具有集体性。集体性主要表现在个人无权,集体有权。街道人大工委目前主要有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委员大多由本街道代表组的代表组成。任何成员个人,包括主任都不能包办代替组织行使权力。街道人大工委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负责处理事务性具体工作。街道人大工委开展监督、研究事项,应当以工委会议的形式进行,类似于区人大常委会审议议题、作出决议决定,都是以会议的形式进行。会议的形式有效保证了监督的集体行使。街道人大工委开展监督具有复合性。街道人大工委开展监督并不意味着只是街道人大工委这个工作机构在开展监督。街道人大工委在开展监督时,往往是组织部分代表一起开展工作,在涉及重要事项时,甚至是组织街道代表组的全体代表参加活动。而代表个人持证视察,代表组集体视察,根据代表法规定,本身就可以开展监督。事实上街道人大工委开展监督就带有了工委、代表和代表组复合的特点和叠加的效应。街道人大工委开展监督具有地域性。街道人大工委作为工作机构自身开展监督,原则上应该在街道辖区范围内开展,主要针对办事处的工作进行监督。但正因为街道人大工委开展监督具有复合性,所以当街道人大工委组织部分代表、甚至代表组开展监督时,完全可以对“一府两院”及其部门开展监督工作,这时就有可能跨越街道辖区范围。有时街道代表组开展联组活动,也涉及跨街道区域的问题,但这和街道人大工委具有的地域性并不矛盾。街道人大工委开展监督具有互补性。互补性是对区人大常委会及其内设工作机构而言。因为街道人大工委本身具有协助区人大常委会履职的职责,区人大常委会在开展年度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议题的时候,虽然主要由区人大常委会内设工委牵头组织,但内设工委开展调研视察、征集意见建议,都需要基层的配合。这就需要街道人大工委把基层的建议、群众的意见反映上来,配合内设工委共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