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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提纲第一篇总则中小型实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2.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的需要我国477万户企业中,小企业数量占97.11%、从业人员占52.95%、主营业务收入占39.34%、资产总额占41.97%。2002年6月全国人大发布了《中小企业促进法》2009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1年10月财政部发布《小企业会计准则》3.提高小企业管理水平的需要《小企业会计准则》加强了操作的可行性、减少了职业判断和主观性,能够使提供的信息更客观、真实;减少了会计与税收之间的差异,有利于报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有利于融通资金,有利于改善企业形象。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定位3.提高小企业管理水平的需要《小企业会计准则》加强了操作的可行性、减少了职业判断和主观性,能够使提供的信息更客观、真实;减少了会计与税收之间的差异,有利于报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有利于融通资金,有利于改善企业形象。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定位2.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采用分立法模式3.我国的选择基本准则是纲,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所有企业;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基本准则框架下的两个子系统,分别适用于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我国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准则》采用分立法模式,三、小企业会计准则制定的法律依据四、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四、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四)小企业中的三类例外情形,这三类小企业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不得执行本准则1.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井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2号)《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国务院令第121号)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规定,凡是证券在公开市场上交易的企业,不管规模大小,都应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这类小企业,具体包括以下五种类型:1.已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的小企业。2.已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公司债券的小企业。3.已经发行企业债券的小企业。4.已经在境外股票上市的小企业。5.预期在上海或深圳两家证券交易所或境外上市的小企业和预期发行企业债券或公司债券的小企业。主要包括:(1)作出准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境外上市意图或计划的小企业。(2)作出准备发行企业债券或公司债券意图或计划的小企业。(3)正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材料的小企业。(4)正在向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报送拟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材料的小企业。(5)正在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中国证监会)报送拟发行企业债券(或公司债券)申请材料的小企业等。2.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共同的特点是:以不同方式受托持有和管理他人的资金,并且对委托人都负有保证资金安全和收益的责任和义务,受到法律和政府的监管,其财务报表的外部使用者主要是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这些外部使用者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包括:非上市小型金融机构,具有金融性质的小型基金,如小型投资基金等。3.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四条规定:只要存在子公司的企业,不论规模大小,都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十二条规定:“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提示】母公司和子公司均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不涉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照国外法律设立的企业。即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是外国企业,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子公司,如果在企业规模上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属于小企业,该小企业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也可以执行本准则。五、小企业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协调(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1.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对同一项交易规定了不同的会计政策,小企业不得在其中进行选择。比如长期股权投资。2.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都对同一项交易作出了规定,小企业也不得在其中进行选择。例如,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都对存货的会计处理作出了规定。(三)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1.明确了应执行的会计标准;2.明确了转换时点。(四)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1.明确了转换的前提条件。2.明确了转换的时点: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五)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本准则原则:“从高不就低”。1.我国所有大中型企业和上市公司都应当执行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