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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MERGEFORMAT20责任事故制度13篇【第1篇】监督检测工作质量责任事故报告处理制度1、工程监督、检测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工作质量责任事故处理:(1)工程参建各方主体提供的技术资料、检测报告、试验报告、原始记录丢失,造成不良影响的;(2)由于人员、检测仪器设备、检测条件不符合要求或由于检测方法错误,造成数据差错而导致检测结论错误的;(3)在监督、检测过程中由于不按操作规程操作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4)在监督、检测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的;(5)在监督、检测工作过程中因疏漏部分结构异常情况、未及时发现质量(安全)隐患或缺陷,造成受监项目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的。2、事故发生后,在场人员有责任采取积极措施,防止事态的发展,以保护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3、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事故责任人如实填写事故报告,科室负责人核查后,报总工程师。总工程师根据事故的性质召集有关方面的人员进行分析研究,查明原因,确定性质作出适当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告站长。4、对确认的责任事故,应追究责任,并根据经济损失的程度和影响的大小,按规定给予事故责任人经济和行政处罚。【第2篇】食堂责任事故追究制度范本一、加强食堂食品安全卫生管理,预防学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格执行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二、学校成立食品安全卫生管理领导小组,明确岗位责任,认真履行、互相协作。三、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卫生监督人员及部门的责任1、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未提出改进意见的或对整改意见未督促落实的。2、未制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计划,或未定期组织培训的。3、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通报,未督促落实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了。4、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使事态进一步扩大的。5、未按规定时间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的,或存在瞒报、迟报行为的。【第3篇】冶金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冶金公司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随着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越来越严,我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的弊病逐步体现出来,主要表现在有规程、有制度、有措施,不落实。其中最集中、突出的问题是安全管理“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由于“严不起来”,安全生产工作各项部署、目标、任务、措施、责任,常常悬空、放空,甚至落空;由于“严不起来”,安全生产工作存在不落实、难落实、假落实等情况。分公司各级领导还是重生产、轻安全,在思想上没有真正引起高度重视。为了抓好今后的安全生产工作,总公司董事会、经理办要求制定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为加强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遏制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如下安全事故责任追究问责制:一、分公司所辖生产范围内发生事故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分公司经理引咎辞职,两年内不得担任公司内同级别以上职务。二、分公司发生事故造成重伤以上的,分公司车间主任(队长)撤免职,两年内不得担任公司内同级别以上职务。三、分公司发生事故造成重伤以上的,对工作失职的安全员、施工员、洞长、班组长等责任人予以开除。四、分公司发生事故造成重伤以上的,对发生事故单位及有关事故责任人员进行经济处罚。五、发生一起重伤事故,除对相关责任人处罚外,罚事故分公司5000元,扣除当月全部安全津贴。六、发生一起一人死亡以上事故的分公司,除全部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和事故当月安全津贴外,不得参与年终模范评比。七、分公司发生两起重伤事故的,除罚款外,并对以上责任人留职察看,发生三起重伤事故的,视同死亡事故处理。以上撤免人员若触犯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相关责任人(包括分公司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安全科长、车间主任或队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总公司、分公司对撤免人员两年内不予重新任用或在本公司内另调任同职。事故处理决定要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报上级有关部门。【第4篇】公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名单、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公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名单制度是指具体实施监督管理职能的公路、运管、海事、交通质监等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将其列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公布名单,通过本部门和单位门户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布,并对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第三条公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名单制度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列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公布名单:(1)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2)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道路旅客运输除外);(3)发生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