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请示.docx
上传人:王子****青蛙 上传时间:2024-09-12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22K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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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PAGE\*Arabic\*MERGEFORMAT7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7页关于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请示XX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范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劳务合作健康发展,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2012年第620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商务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商合发【2004】474号)、《商务部关于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有关工作的函》(商合函"2012"644号),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为国外的企业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国外雇主)工作的经营性活动。国外的企业、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招收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及开展的对外劳务合作。第二章资格条件1第四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经XX省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第五条经营资格申请条件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三、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和应急预案;五、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第三章资格申请第六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需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一、企业申请报告;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及年审申请表》;(进入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填写并打印加盖公章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及年审申请表》)三、授权委托书(非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情况下),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留存),授权委托书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五、符合《条例》规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条件的由会计师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六、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管理人员的工作履历及相关专业人员学历和资格证书(复印件);七、企业对外劳务合作经营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和应急预案;八、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地区及可行性报告;九、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没有故意犯罪记录的证明;十、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声明。上述提交的企业申请、相关复印件及材料真实性声明均需加盖企业公章。第七条受理程序一、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XX省商务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XX省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受理。二、XX省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申请人持《资格证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登记。3四、申请人应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XX省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缴存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备用金也可以通过向XX省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等额银行保函的方式缴存,并将缴存凭证交XX省商务主管部门存档。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据《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XX省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条例》及有关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执行。五、XX省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依法取得《资格证书》并办理登记的企业名单报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并将缴存备用金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名单通过本部门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八条未依法取得《资格证书》并办理工商登记,不得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第九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第四章《资格证书》管理、年审第十一条《资格证书》须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第十二条《资格证书》的管理、年审依据《条例》、《商务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商合发4【2004】474号)及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资格证书》的年审由XX省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资格证书》的年审时间一般为每年的3月1日至4月30日,XX省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需要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将以通知或通告的形式在XX省商务委员会网站上予以公布。第十四条经营企业须按规定及时参加年审,并提交相关材料。符合年审规定条件的,XX省商务主管部门准予年审合格,并在其《资格证书》年审情况栏中加盖公章。第十五条未通过年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