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讨论与争鸣-折价增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doc
上传人:是丹****ni 上传时间:2024-09-10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76K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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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与争鸣:折价增资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摘要:自然人股东分得的股息红利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利用折价增资进行筹划则是利用了现行政策中法人股东分得的股息红利可以享受免税的待遇。实务界中对于折价增资行为中是否涉及股权转让、是否应当征收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存在不同观点,本文结合案例分析这些观点,并提出建议。关键词:折价增资;个人所得税;处理方式一、折价增资的问题近年来,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自然人股东利用折价增资规避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现象。其典型的操作模式为:首先,利用《公司法》允许不公允出资的规定,以法人股东增资为掩护将自然人股东股权的部分权能如股息或红利分配请求权、部分剩余财产分配权转让给法人股东(第一次转让)。此后自然人股东再以平价或低价将其所持股权的剩余权能(主要为部分剩余财产分配权)转让给法人股东或第三人(第二次转让)。通常情况下,如果自然人股东与法人股东无关联关系,其将股权的部分权能转让给法人股东后,会从法人股东处获取相应的股权转让对价,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延伸检查法人股东证实该对价的存在。但若该对价通过“管道公司”支付,则税务机关的查证难度较大。由于该部分股权权能转让的变更登记被法人股东不公允增资的变更登记所掩盖,税务机关通常难以发现,或者发现后也认定为增资变更登记而非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未征收相应税款。之后自然人股东再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剩余权能时,即使税务机关认定其转让价格明确偏低却又没有正当理由核定其股权转让收入。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中核定方法的次序,只能首先按净资产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由于增资后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下降、被投资企业每股净资产也被摊薄,自然人股东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将大为减少。例:D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1年,注册资本为4867853.24元。自然人王某出资1990465.19元,持股40.89%;A公司出资2877388.05元,持股59.11%。2015年3月,A公司对D公司增资2550万元人民币。增资完成后D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30367853.24元人民币,王某的持股比例变更为6.55%,A公司持股比例变更为93.45%。2016年5月,王某将其持有的D公司6.55%股权转让给自然人李某,转让价格为209万元,并按此价格由D公司代为申报缴纳印花税1045元(2090000*5÷10000)、个人所得税19697.96元[(2090000-1990465.19-1045)*20%]。增资前D公司净资产为31403843.65元;2016年4月30日,D公司净资产为50331939元。通过分析发现,在增资过程中,A公司以1元/股的价格买回2550万股价值为1.8738元/股(56903843.65÷30367853.24)的D公司股权,实现了不公允的折价增资。增资后,王某应享有的净资产份额由原来的12841031.67元(31403843.65*40.89%)变更为3727201.76元[(31403843.65+25500000)*6.55%],减少了9113829.91元。A公司应享有的净资产份额由增资前的18562811.98元(31403843.65*59.11%)变更为增资后的53176641.89元[(31403843.65+25500000)*93.45%]。剔除本次增资增加金额,A公司应享有的净资产份额额外增加9113829.91元(53176641.89-18562811.98-25500000)。此种结果的产生缘于王某在增资过程中以放弃新股让购权的方式,向A公司转让了其所持有增资前D公司股权的一部分权能──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和剩余财产(盈余公积)分配请求权。二、征与不征的二分论本案中,王某在A公司折价增资后持股比例下降,针对其中是否涉及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应当征收王某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财税界存在两种不同观点。1.不征论A公司折价增资所造成的王某所享有D公司净资产份额减少、A公司享有D公司净资产份额增加是折价增资本身带来的结果,不属于股权转让所产生的权益转移。同时,由于D公司未来经营存在风险,王某让与A公司的净资产份额是否能够转化为A公司的现实收益尚存在不确定性,因此,依据现行个人股权转让相关规定,增资环节不应当征收王某个人所得税。不征论观点是目前实务中对折价增资进行涉税处理的主流观点,但该观点有以下三个问题需要考量:第一,按照此种处理方式,理论上所有的自然人股东都可以采取先同意股权受让方折价对被投资企业增资再平价转让增资后股权的方式,将其应当履行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规避。此种结果与个人股权转让相关税法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驰。第二,该观点能够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