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登记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之辩(精选2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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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之辩(精选2篇)工商登记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之辩1民事答辩状第三方答辩人:XXXXXX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方登记机关关于此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一、本案涉诉XXXXXX集体所有制企业注销登记行为,其成立和生效符合现行有效的登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有合法性。具体见:1、符合《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2、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电子政务平台提出申请,并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3、符合《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2020年7月13日废止)第三条“企业登记机关依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九条“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4、符合《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文件,即行政法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之“三/(三)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本案全部申请文件材料形式审查合法。5、符合《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29号)所制定的文书格式、内容、签写主体要求。申请人签章真实完整清晰、代理人授权明确有效,身份真实可考。除此文件外,其他文件材料的真实性由申请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负责,答辩人依法不具有实质审查义务,也不具有实质审查之权利,法无规定不可为,尤其不可在简化商事登记手续的法律制度下,增加申请人的义务。综上所述,登记主管机关的责任是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齐全,以及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及其所记载的事项是否符合有关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登记机关在进行公司登记时,依法仅对申请材料是否具备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其职责是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齐全,以及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记载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最新确立的工商登记形式审查原则,第三方登记机关已尽到登记机关形式审查义务。二、原告的诉求实质上是确认被告提供的《清算报告》、《注销决定》等文件无效,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由原告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撤销注销登记该具体行政行为,诉讼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并非审查工商登记形式审查是否合法,而是首先必须审查《清算报告》、《注销决定》等文件是否有效,这才是本案的诉讼标的和争议焦点所在,该诉讼标的确定的是原告和被告主管部门(出资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性质,原告应当提起民事诉讼;另一方面从原告实现其诉求的程序来讲:关于《清算报告》、《注销决定》的实质审查本来就不属于第三方登记机关形式审查的法定职权范围,仅当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清算报告》、《注销决定》等文件无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第三方登记机关方可通过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程序,除去注销登记行为的形式合法性及其证明力、确定力、执行力。其次,2014年国务院实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国发〔2014〕7号文件通知颁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其中三/(三)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国务院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系行政法规,适用于行政诉讼。据此已完全明了本案原告应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行政诉讼让法院直接行使行政权不符合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综上事实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第三方登记机关认为,工商登记个案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实体上准确履行了形式审查的法定义务,第三方登记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成立,第三方登记机关足以证明其行政行为没有违法性或过错。本案第三方登记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建立民事关系基础上的,而在这个过程中,第三方登记机关依照工商登记形式审查原则和权限,没有义务介入原告与被告之间就申请文件材料真实性等实质审查所引发的民事纠纷甚至刑事追责当中。此致XXXXXX人民法院答辩人:XXXXXX市场监督管理局20XX年XX月XX日工商登记形式审查和实质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