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城市住房保障制度与物业管理行业发展调研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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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商品化政策的持续推进,以及城市化、现代化进程的加速,物业管理作为新兴的朝阳产业,在我市已有十五年的发展历史。特别是近五年来,在各级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在广大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的物业管理总体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物业管理从一个新生事物发展成了贴近千家万户、家喻户晓的行业。为了更深入地了解我市物业管理现阶段发展状况、面临的困境,我们历时1个多月,通过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表等方式对我市近100家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了调研,感到全市物管行业总体呈现出“发展速度快、社会作用强、矛盾纠纷多、经济效益低”的苦中有忧的状况。一、物业管理行业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一)在支持再就业、减轻社会就业压力中发挥了其特有作用。(二)在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品位中发挥了中坚作用。(三)在维护小区安全稳定、参与社会公共事务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二、物业管理行业生存与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一)企业盈利能力差,生存困难1、开发规模小。物业服务本身是一个微利行业,主要依靠规模效应来支撑企业发展。调查发现,按现有服务收费水平,单个物业服务项目总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服务规范物业企业才可基本平衡不亏损。但在全市物业企业中,服务面积2、经营成本高。一是人力成本高,物业服务属劳动密集型产业,人力成本在企业经营成本中占了相当大的比重,一般达到了70%—80%。特别是《劳动合同法》出台后,要求物业企业为从业人员购买社保等,大大增加了企业成本,成为困扰行业发展的一个重大难题。二是运行成本高,物业企业面临各种高成本收费:环卫部门要向物业企业收取垃圾清运费、技术监督部门要收取电梯年检费、卫生防疫部门要收取高层水箱的水质检测费等。以金泰物业为例:该项目有高层住宅20栋,电梯106台,高层供水水箱10个。若按相关部门的要求,每年仅电梯维保费(4000元/台·年)、高层供水水箱检测检疫费(2000元/个·季度)、高层供水水箱清洗费(1800元/个·半年)等几项就得缴纳费用54万元。这对作为微利行业的物业企业是无法承受的。(二)权责不对等,发展艰难1、社会负担重。《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属于合同关系,根据双方签订的物业委托合同履行承诺。但在实际操作中,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了许多本不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如住宅小区的计划生育工作本应由小区所在社区负责,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配合,现在却需物业公司与房管局签订责任状;如小区发生偷盗等治安案件,应以公安部门为主,物业企业只能协助;又如垃圾清运费,业主不是因为实施了物业管理才产生的垃圾,照理不应向物业公司收取该项费用。实际上,物业企业在服务过程中充当的是全体业主“管家”的角色,而很多本应由雇主承担的责任,由于职能部门认为找物业公司比找单个业主省事,就被人为地转嫁到了“管家”身上,致使企业的性质与承担的义务、责任极不相符。2、遗留问题多。近几年来因开发商遗留问题引发的物业纠纷占了物业纠纷的80%以上。主要表现是当初承诺未兑现、房屋质量有问题等,而对这些遗留问题,个别开发企业采取“一拖二推三跑”的策略,将问题都甩给物业服务企业,使得物业公司与业主形成矛盾对立。如“鑫沙茗苑”小区,开发商在没有给业主水电单独立户的情况下交房,目前该开发企业已经注销,问题无法得到解决,业主只好采取拒缴物业服务费来抗争。4、维权手段弱。物业企业职责除了服务还是服务,且服务对象是成百上千的不同层次的业主,同时还须应对来自各条线各个方面的管理和监督。针对小区管理内存在的有些问题,物业公司只能呼吁,没有任何处罚的职能和手段,如小区内乱搭乱建问题、房屋质量问题、出租屋管理问题、小区内发生纠纷问题、业主家中被盗问题等等,业主可以找出多种理由归结到一种方式——拒交物业服务费。对于恶意欠费的业主,物业企业除了到法院起诉外并没有更多更便捷的维权方式,且打官司效果也并不理想,往往是“赢了官司输了钱”。如健民花园有2名业主,墙体渗水发生在房屋保修期内,物业公司做了大量协调工作,但业主就是不交费,后来通过法律程序,官司打赢了,但仍不能执行到位。等等现象,使得物业企业时刻处在战战兢兢如履薄冰中。(三)政策不配套,监管乏力1、法制不健全。近几年来,虽然国家陆续出台了《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等法规,但在具体操作层面的立法,仍然明显滞后。特别是在地方性法规和对国家法律政策的解释与实施细则的制定方面,很多方面还是空白。实际运作中仍然让人感到无法可依。如:对于业主委员会的管理。业主委员会作为一个业主自治组织,既非企业法人亦非民间团体,只能作原告不能做被告,当业委会没有真正代表大多数业主利益时,尚无明确监督和制约措施。2、体制不完善。物业管理涉及到规划、建筑、城管、电力、供水等多个部门,牵涉面较广,有时各种矛盾会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