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股息红利差别化个税加重短线客税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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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红利差别化个税加重短线客税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此次政策调整对于短期投资者来说,税负显然是加重了。例如,小张于2012年5月15日买入某上市公司股票8000股,2013年4月3日又买入2000股,2013年6月6日再次买入5000股,共持有该公司股票15000股。该上市公司2012年度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元,股权登记日为2013年6月10日。该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先按25%税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15000÷10×4×25%=1500(元),此时上市公司直接代扣小张个人所得税1500×20%=300(元)。如果小张在2013年6月18日卖出其中13000股,按照先进先出原则,视为依次卖出2012年5月15日买入的8000股、2013年4月3日买入的2000股和2013年6月6日买入的3000股,其中8000股的持股期限超过1年,2000股的持股期限超过1个月不足1年,3000股的持股期限不足1个月,则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纳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8000÷10×4×25%+2000÷10×4×50%+3000÷10×4×100%)×20%-300=180(元),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税款划付上市公司,后者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从上例可以看出,政策实施前,上市公司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税负为10%。政策实施后,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可见,个人投资者持股时间越长,其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负越低,反之则税负越重。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