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合同精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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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签订劳动合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签订劳动合同1一、集体合同平等协商的原则集体合同的签订是建立在平等协商基础之上的,所谓“平等协商”是指用人单位指定的协商代表与工会选派的协商代表(没有建立工会的,由职工推选协商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议的行为,同时,平等协商也是劳动关系双方就彼此之间权益及双方关注的相关事宜进行沟通、交涉、谈判和共决的过程。双方进行平等协商应把握以下几个原则:1、合法的原则合法原则是集体合同订立过程中最基本的原则。主要包括协商、订立的程序合法和内容合法两个方面。这里的法主要指《劳动法》和与劳动法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与规定。2、平等合作与协商一致的原则参与协商的工会组织与企业不存在隶属关系,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W此互相都有充分表达意见的权利。任何一方不能依仗权势,通过胁迫手段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订立不平等合同。不平等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3、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劳动法虽然是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为主要宗旨的,但它所保护的权利不是没有义务的权利,而是和义务相结合的权利。劳动者必须履行劳动的义务,才能享有劳动的权利,才能享有支配、使用劳动的权利。所以,在集体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4、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兼顾各方利益,就是要求工会在代表职工同企业进行协商谈判时,既要维护职T的合法利益,又要从企业实际出发,把改善职工的劳动和生活条件与企业的发展结合起来。公有制企业要在兼顾国家、企业、职工利益的基础上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非公有制企业要在劳资两利的基础上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使企业和职工双贏。5、维护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原则在集体合同的'协商过程中,双方应保持良好的合作态度,不能采取强制方式或过激行动强迫另一方接受自己的意见。当双方意见僵持难以形成统一时,可暂时休会,期间必须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二、集体合同的协商代表1.集体协商代表的主体资格问题集体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分为用人单位的协商代表和职工方的协商代表。第一,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其中首席代表应由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由其书面委托单位中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担任。对于协商代表,用人单位可以委托本单位以外的有关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参加协商,但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的分之一。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作为协商代表派出方的用人单位,可派出协商代表的主体还可为:雇主或雇主代表组织;小企业组成以进行平等协商为目的的区域性、行业性企业联合会组织。第二,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征求职工意见后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或者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协商代表担任;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协商代表民主推举产生。同时,职工一方亦可以委托本单位以外的有关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参加协商,但是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的三分之-。此处需要注意的是,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必须要经过民主程序选派,否则将导致程序违法。2.集体协商代表的选任原则和人数问题集体协商代表的选任原则关系到集体合同协商进程的快慢和协商效率的高低,选任协商代表在集体合冏前期工作中极其重要。集体协商代表选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是人数平等原则。人数平等是指职工一方协商代表与用人单位代表人数应对等。任何一方提出人数增加,相应的对方人数亦应增加,从而体现协商的平等。二是双方均有委托权原则。均有委托权原则是指协商双方均有权委托专业人士或其他具有专门法律知识或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以提髙协商的效率,同时赋予双方委托权以体现协商待遇公正原则。三是专业人数限制原则。专业人数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职工一方可以委托本单位以外的有关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参加协商,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的三分之一。同时,任何一方的首席协商代表必须由本单位人员担任,非本单位专业人员不能担任首席协商代表。需要注意的是,除了上述基本原则外,协商代表还应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正直的人品、敏捷的思维,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等。集体合同双方的协商代表人数应相当,双方协商代表人数应为三人以上,原则上一方协商代表数为奇数较好。法律对协商代表具体人数上限没有明确规定,但在一些地方性法规中,如《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中规定了每方协商代表为三至十名。协商代表人数应根据双方情况合理确定,否则将导致谈判变成“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