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运 安全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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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运安全知识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和员工人身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农发行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农发行安全保卫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综合治理,人员防范与技术防范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农发行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防盗窃、防抢劫、防诈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指导检查安全生产情况,防范安全事故,保障国有资产和员工人身安全。第四条农发行安全保卫机构在本级行行长领导下工作,接受上级行保卫部门及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指导,对本级行行长负责。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农发行各级行。第二章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第六条农发行各级行应当逐级建立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层层签定“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书”,实行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第七条各级行行长为本级行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级行安全保卫工作负全面责任。具体职责是:(一)组织制定安全保卫工作目标,对完成本目标负责;(二)定期听取本系统安全保卫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保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三)督促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四)组织对员工进行安全防范、职业道德和法制纪律教育,对要害岗位工作人员加强管理;(五)抓好保卫队伍建设,按规定建立保卫机构,配备保卫人员,为保卫工作开展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第八条各级行分管保卫工作的行领导是本级行安全保卫工作的直接领导者,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落实安全保卫工作规章制度,督促检查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的落实;(二)领导保卫部门贯彻、落实上级行和当地政府、公安机关对安全保卫了作的要求和部署;(三)领导保卫部门建立健全金融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安全生产事故防范体系,确保本级行安全运营;(四)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综合性的安全检查,推动保卫工作的开展;(五)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保卫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六)随时掌握保卫人员的思想动态,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第九条各级行保卫部门是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是:(一)做好防盗窃、防抢劫、防诈骗等金融案件的防范工作,力保农发行资金安全:(二)做好防火灾、防爆炸、防交通事故等治安灾害事故的防范工作,力促农发行资产和人员安全;(三)负责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管理,依法组织或参与案件侦破和事故调查工作;(四)指导本单位和所辖分支机构的安全保卫工作,对所辖分支机构防范金融案件、治安灾害事故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指导和经常性监督检查;(五)负责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技术防范设备的选用、管理及安会防范工程审查、验收;(六)负责枪和警用器材、设备的管理;(七)负责经济民警、保卫人员的管理、训练工作;(八)负责对员工进行安全防范教育,组织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九)负责制定落实安全保卫工作的规章、制度、工作办法及操作规程;(十)依据有关规定,对违反保卫工作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经济处罚及行政处分的建议。对发生重大责任性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单位,提出“一票否决”的意见。第十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防范工作负责,具体职责是:(一)落实本部门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对本部门的安全负责;(二)抓好安全防范教育,掌握员工思想动态,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妥善解决;(三)对本部门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经常性检查。第十一条各岗位工作人员对本岗位安全负责。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认真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本岗位工作安全。第三章安全防范工作及防范设施管理第十二条农发行各营业机构均应创造条件实行现金寄库和委托运送现金。第十三条各级行保卫部门应按国家规定,审定要害部位,建立要害部位档案,对要害部位的安全情况经常进行检查,及时消除隐患。第十四条各级行应建立健全值班、警卫制度,节假日须有领导干部带班。第十五条各营业单位应与相临单位建立治安联防,签订联防协议,适时进行演习。第十六条安全防范设施是保证国有资产和员工人身不受侵害的物质设施和技术装备。主要包括:(一)金库、守库室、营业室、计算机房。围墙等建筑防范设施及其相关的配套防护设施、设备,如金库门、防弹玻璃、防盗门等;(二)报警系统,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无线通讯系统,GPS卫星定位系统和防卫防护器材等技术防范设施;(三)专用运钞车辆。第十七条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应以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为目的。配置的原则是;因地制宜、布局合理、安全可靠、方便经营、美观实用。第十八条各级行应当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银发〔1998〕588号)、公安部《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92)和国家技术监督局《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GB/T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