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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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说明关于《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说明为了在政府立法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强立法透明度,起草了《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说明,希望对大家有帮助。一、修订的必要性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20xx年11月29日,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颁布施行8年以来,对我省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不断深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更加凸显,较大事故频发,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20xx年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强调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突出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事前预防,重点强化了三方面的制度措施:一是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解决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作用发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急管理等问题;二是强化政府监管,完善监管责任体系和强化监管措施,加大监管力度;三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罚力度。《条例》已执行8年,有的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安全生产工作需要,部分条款与上位法规定不吻合、不匹配。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就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和批示,明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提出创新安全管理模式,建立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等新要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也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客观要求。因此,对《条例》进行全面的修改和完善,迫在眉睫,十分必要。二、起草过程省人大常委会已将《条例》的修订列入本届人大的立法规划和20xx年的立法计划,《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20xx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云政办发〔20xx〕43号)也将《条例》的修订列入省政府20xx年立法计划。起草单位省安全监管局把《条例》的修订起草工作列为重点工作,成立了起草小组,并委托云南省政府法制研究会做前期课题研究,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的初稿。之后,征求了各州市安全监管局意见,先后赴昆明、曲靖、文山开展了实地调研,并借鉴和吸纳了重庆、宁夏、甘肃、黑龙江、浙江等地的立法经验,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和完善,数易其稿,形成了现在的文稿。三、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条例》修订草案共7章84条,各章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致,保持了原有的框架和体例。对《条例》修改48条,增加30条,保持6条,删除5条。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为:(一)关于监管体制和监管职责《安全生产法》确定了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行业主管部门专项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的监管体制。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责:一是明确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三个必须”的安全生产工作原则和“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五位一体工作机制(第三条);二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并将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延伸落实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三是强化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综合监管职责(第七条、第五十一条);四是强化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专项监管“一岗双责”职责(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八十三条);五是强化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和服务机构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八十一条);六是落实了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失职追责(第六十九条)。(二)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草案充实细化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具体要求:一是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具体职责(第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七条);二是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三同时”、作业场所设施设备以及重大危险源的风险分析、评估与管控责任(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六十条);三是充实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规章制度和信息化建设要求(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四是突出了特殊危险作业、粉尘作业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