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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养老床位建设和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为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进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的通知(政办字〔20xx〕5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2022年2月底前,为全区符合条件的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经济困难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和提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通过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等方式,探索建立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推动形成普惠型养老服务.二、工作任务(一)家庭养老床位.根据老年人居家养老需求,对老年人住所进行地面、卧室、如厕洗浴设备、物理环境等方面的适老化改造,配备网络连接、紧急呼叫、活动监测等智能化设备,并针对老年人身体状况配备助行、助餐、助穿、如厕、助浴、感知类老年用品.(二)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医、康复、巡访、关爱等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并明确发展目标、惠及人群、服务内容、质量监管等.三、工作要求(一)服务对象具有区户籍且在区长期居住的,经评定为失能、部分失能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对该部分人群实现全覆盖.租赁房屋居住的老年人原则上暂不纳入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范围(因棚户区改造等特殊原因涉及躲迁人员,由所在乡镇街道视情况确定).已享受政府补助进行居家适老化改造的老年人家庭,只进行智能化改造.已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不得重复享受购买服务,待服务结束后,可根据申请情况及时纳入服务范围.服务机构可在政府购买服务外,为其他有需求的社会老年人提供有偿服务.本项目对服务对象不具有强制性,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根据自身实际需求自愿申请.服务对象实行动态管理,经过评估符合要求的新增服务对象按年纳入,因去世、户籍迁移、条件改变等不符合要求的核减服务对象按月减退,由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报区民政局组织服务机构实施.(二)服务机构1.依法登记具备相应服务资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含街道综合养老服务机构、日间照料中心及连锁化运营的养老服务组织),应具备专业服务团队及运营管理能力,两年内未纳入社会失信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信访事件.2.服务机构内部设置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或与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签订医疗合作协议,能够为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对象提供基本医疗服务,鼓励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3.有可以提供上门照护服务的专业团队,包括但不限于养老护理员、康复治疗师或其他医务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等团队,且人员均符合行业要求并具备相应资质.服务机构应当与其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并为所有上门服务人员购买责任保险.4.配有家庭养老床位管理和服务信息化系统,具备接入区居家养老服务云平台的功能,并设立24小时服务热线,系统运行需纳入区级居家养老服务云平台监管范围.符合上述条件的区养老服务机构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区民政局应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按照月退出、年增加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组织开展服务机构遴选工作.(三)床位建设和服务内容承接家庭养老床位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老年人评估、照护需求和居住空间条件等情况,与老年人及其家属协商设置家庭养老床位.1.根据老年人照护需求,对居住环境的卫生间、浴室、卧室、客厅等关键位置进行必要的改造,配置必要的设施器具,满足失能、部分失能老人居家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包括但不限于设置护理床、康复器具、呼叫器等必要的设施设备,为开展生活照料、体征监测、康复训练、呼叫响应等服务提供硬件与技术支持.2.安装必要的网络信息服务系统和电子信息服务设备,能通过互联网、物联网与提供服务的照护机构实现呼叫应答、信息传输、服务监控监督和预警处置.提供服务的机构应在收到呼叫、预警后及时到达老人家中,妥善进行处置(原则上城区15分钟、农村地区30分钟).3.能通过智能床、智能床垫、智能穿戴等设施设备远程监测老年人生命健康体征数据,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实行每天24小时动态管理和远程监护,并能基于数据收集分析.4.能按照服务协议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上门服务和24小时紧急服务等,服务信息在区居家养老服务云平台有详细记录.服务机构应为服务对象制定风险预案,服务前做好各项服务安全预案与事项告知,并对上门服务团队和服务质量持续进行评估,定期开展老年人及其家属满意度调查.(四)办理流程1.评估.对申请设立家庭养老床位和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经济困难老年人,由居住地乡镇(街道)、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共同参与,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相关指标要求,入户对老年人能力进行全面评估.2.申请.经区民政局评估后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向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设立家庭养老床位和政府购买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