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区住宅物业管理与城管执法联动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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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区住宅物业管理与城管执法联动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区住宅物业管理与城管执法联动工作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区城管局、各镇街道、各物业服务企业:为进一步加强住宅物业管理和执法工作,改善住宅小区环境质量,提升市民群众满意度,根据《江苏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现就加强本区住宅物业管理与城管执法联动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管理与执法联动事项范围依据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二)将不具备防水条件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四)擅自改变物业的规划用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违法挖掘地下空间,破坏、擅自改变房屋外观,或者擅自将住宅、车库或者其他附属设施改为经营性用房;(五)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六)侵占绿地、毁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或者在共用场地擅自种植;(七)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涂写、刻画;(八)违反有关人均面积、使用功能、消防安全管理等规定出租房屋;(九)违规饲养动物,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和业主正常生活、人身安全;(十)擅自在物业管理指定区域外设置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辆或者在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道路上设置路障;(十一)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十二)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等违反安全规定的物品,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或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十三)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高空抛物或者露天焚烧以及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等共用部位焚烧;(十四)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振动或者影响他人采光、通风;(十五)擅自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在共用部位堆放物品,或者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停放电动车或者为其充电;(十六)擅自架设电线、电缆等;(十七)法律、法规、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有前款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业主委员会报告。二、管理与执法联动工作流程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业主、使用人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书面发出整改通知,及时劝阻、制止,并按照流程图规范处置(详见附件1)。根据违法违规行为具体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1、按照“一事一表”的要求填妥《违法违规行为报告单》(详见附件2)。2、现场照片(至少2张,要求近景、远景,多角度拍摄。详见附件3)。3、与所报违法违规行为相关的物业管理区域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及配套设备设施等其他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将上述材料报送所属地街道,属地街道接到物业服务企业报送的材料后,应当核实相关情况,并移交属地城管中队。对于上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由属地城管中队派执法队员到现场调查处置,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协助配合;对于上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属地城管中队应一次性明确材料报送的具体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2小时内内补充完善。三、管理与执法联动工作要求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紧密配合,及时协调解决住宅物业管理与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通过管理与执法联动,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劝阻、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处置违法违规行为,提升管理执法效率。(一)落实物业管理主体责任。各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工作中应落实主体责任,做好基层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完善违法违规行为应急处置制度、日常巡查制度,做到发现在前、提醒在前、管控到位、及时汇报。(二)落实属地街道综合协调责任。属地街道对物业管理应当充分发挥综合管理的工作优势,采取有效措施,整合管理资源,强化协调服务和考核监督,真正将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三)加强专业执法。各城管中队应当充分发挥管执联动系统作用,及时受理处置物业服务企业报告和市民诉求,提升执法服务水平。物业服务企业报告正在实施“擅自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时效性强、容易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规行为,中队应在接到报告30分钟内到现场处置。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使用人违法违规装修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的,执法部门应当依据《***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予以处罚;同时将违法信息报送属地政府与区物业管理处。(四)加强物业行业监管。区物业管理处应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业监管与业务指导,检查中发现问题或接到相关问题反映的,应当责令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经理限期整改,按照物业管理行业信用管理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将检查、责令整改和失信行为记分情况录入物业管理监管与服务信息平台。(五)加强信息互联。属地街道、区城管执法部门和区物管处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