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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内部借款利息纳税问题处理集团内部借款利息纳税问题处理一、营业税自2000年1月1日起,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2月1日财税字[2000]007号)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的贷款不代扣代缴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2年2月10日国税发[2002]007号)二、企业所得税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取得集团公司统一向银行借款利息支出能否扣除依据国税函[2002]837号: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不影响所属企业使用的银行信贷资金的性质,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因此,对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从集团公司取得使用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使用企业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