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研发费加计扣除-这笔费用不能确认递延纳税.doc
上传人:韶敏****ab 上传时间:2024-09-10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67K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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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加计扣除,这笔费用不能确认递延纳税某公司当年未形成无形资产而计入当期损益的研究开发费用为40万元,税前可扣除数为60万元(40×150%);当年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为400万元,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当年未扣除研究开发费用前的税前利润为1060万元,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预计该公司此项新技术使用年限为10年,按照直线法摊销,假定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能够转回,该项无形资产年末才确定资本化,当年摊销额为零,税前扣除额为零。有关税务和会计处理如下:(以下单位万元)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060-60=100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25%=250(万元)。在当年资产负债表日,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为400万元,计税基础为600万元。资产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其差额200万元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为50万元(200×25%)。借:所得税费用200递延所得税资产50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50假定下一年不包括无形资产摊销的税前会计利润为12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则会计利润总额为1160万元(1200-40),应纳税所得额为1140万元(1200-60),应纳所得税额为285万元(1140×25%)。第二年资产负债表日,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为360万元(400-40),计税基础为540万元(600-60)。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两者之间的差额180万元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为45万元(180×25%),但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年初余额为50万元,当期应转回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为5万元。借:所得税费用290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85递延所得税资产5假设此后年度企业所得税适用的税率保持25%不变,且未来年度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则从第二年开始,每年应转回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均为5万元,累计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为50万元。表明10年以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均为零,两者之间不存在暂时性差异。上述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呢?笔者认为,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只调减不调增,属于永久性差异,不存在“先调减后调增”或“先调增后调减”的情况。以本案为例,当年费用化的研发费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该项差异不会在以后年度调增,否则加计扣除就没有意义。当年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400万元与计税基础600万元的差额,因不涉及会计摊销,故不作纳税调整,在以后10年摊销期内,每年纳税调减20万元。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不属于暂时性差异,故不确认递延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