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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章程(最新版)厦门大学章程(最新版)2022-01-0511:00:02小编:admin厦门大学章程(最新版)序言厦门大学由著名爱国华侨领袖陈嘉庚先生于1921年创办。1937年学校由私立改为国立。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学校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厦门大学以养成专门人才、分析高深学术、阐扬世界文化、促进人类进步为办学宗旨,秉承“自强不息、止于至善”的校训,弘扬“爱国、革命、自强、科学”精神,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精英人才,为国家富强、民族复兴和人类文明进步作出卓越贡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为厦门大学,简称为厦大;英文名称为Xiamen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XMU。学校注册地址为: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思明南路422号。学校设有思明校区、漳州校区、翔安校区和马来西亚校区。第三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四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科学分析、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第五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厦门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尊重学术自由,依法接受监督。第六条学校实行以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第七条学校由国家举办,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共建。举办者、主管部门和共建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第八条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监督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免学校负责人,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质量,监督学校经费和资产使用情况。第九条举办者依法保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为学校提供良好的办学条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办学秩序。第十条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调节各学科专业招生比例;(二)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以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决定学生考试考核标准;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符合条件者,授予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和(或)学历证书;(三)自主评聘教师及其他职工,自主决定教职员工的薪酬标准和福利待遇,对教职员工实施奖励或处分;(四)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分析、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五)自主开展与国(境)内外大学、分析机构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合作;(六)自主设置教育教学、科学分析、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内部组织机构;(七)自主管理和使用国家及地方政府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取得的资产;(八)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内部事务,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分析等活动,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二)以育人为根本任务,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分析、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职能,完善教育质量保障和监控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四)接受政府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学生、教职员工、校友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议;(五)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六)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校园良好秩序;(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校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第十二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依法治校,依靠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二)审定学校发展战略和规划,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负责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四)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校安全稳定,构建和谐校园;(五)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分析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六)法律和党内法规、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